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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第九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
(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四)审议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管理报告;
(五)根据内部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层整改;
(六)审议涉及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欺诈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条 保险机构管理层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欺诈风险报告路径;
(三)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处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五)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络;
(七)开展反欺诈培训、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等。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在保监会的领导下,指导辖区行业协会、保险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如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保险欺诈办公室等,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险***应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多险种的反欺诈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的分析和预警监测提供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的配套应用指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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