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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其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从事实特征出发对财产性利益进行精准界定却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将探讨财产性利益的本质及其界定问题。
在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是财产犯罪的核心和基础。然而,从事实特征出发很难对财产性利益进行精准界定。这是因为财产性利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其价值和含义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可能存在差异。
为了更好地界定财产性利益,我们应当将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原权性意定之债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权关系,而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则是指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规定的债权关系。
然而,物的返还请求权、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并不属于财产性利益。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救济之债,其权利属性与财产性利益不同。而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继承权等权利,更多地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
综上所述,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和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权利属性及调整对象呈现出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只有明确界定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财产性利益的本质及其界定问题财产性利益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其本质是在于公民对财产的支配权。然而,从事实特征出发,很难对财产性利益进行精准的界定。这是因为财产性利益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因此,对财产性利益的界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财产性利益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具有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权利的客体是财产,即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权利的内容是对财产的支配权,即公民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益。然而,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财产性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往往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从事实特征出发,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是因为财产性利益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多,且在不同领域中具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规定了原权之债,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和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这些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因为它们涉及到公民对财产的支配权。然而,物的返还请求权、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则不属于财产性利益,因为它们涉及的是非财产性利益的保护。
因此,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这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即公民通过合同订立的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债权关系;以及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这些债权具有明确的财产性利益属性,因此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三、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界定
A. 财产犯罪对象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
在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应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原权之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因此,在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应该以合同关系为基础。
B. 原权性意定之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原权性意定之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因此,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应该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
C. 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准合同是指法律对某些具有合同性质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使没有达成明确的合同条款。在财产犯罪中,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也应该被视为财产性利益。例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就是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它们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归属和无因管理的补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原权之债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和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这些合同关系和准合同关系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如物的返还请求权、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继承权等则不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因此,在财产犯罪中,应当明确界定财产性利益的范围,以便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四、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犯罪
A. 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在财产犯罪中,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当他人非法占有他人物品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返还物品的权利。这种请求权的主体是被侵权人,其目的是恢复被侵犯的物权。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恢复性的,不涉及利益的增加或减少。因此,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
B. 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与继承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因此,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与继承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抚养请求权是指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提供抚养、教育、保护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赡养请求权是指子女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对父母提供生活上、精神上的相应帮助的权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是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不涉及利益的交换或增减。因此,抚养请求权和赡养请求权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继承权是指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家族的传承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继承权的实现不依赖于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因此,继承权也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综上所述,物的返还请求权、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的对象应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即原权性意定之债和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只有明确界定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应对财产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五、结论在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应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和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这些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是财产犯罪的核心对象。
具体来说,原权性意定之债是指合同中的债权关系,即合同之债。在财产犯中,涉及到的合同违约行为会直接侵害到对方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财产犯罪中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也是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这些债权是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债权,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情况下产生的债权。这些债权与合同中的债权虽然没有直接的合同约定,但在法律上被赋予了类似于合同的效力。
然而,物的返还请求权、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并不属于财产性利益。这些权利是与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相关的权利,虽然也涉及到财产的分配,但其本质并非财产性利益,而是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应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和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物的返还请求权、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并不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权利属性及调整对象呈现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只有通过明确界定财产性利益,才能更好地对财产犯罪进行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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