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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过的法律。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我国《海商法》?[1]??第16条仅涉及了按份共有的情况,依该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有关船舶的共同共有依《物权法》?[2]??第97条的规定,如对共同共有得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制与登记生效制之分。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然有效,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意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此外,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5、追及性。亦称追及效力,即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3]?
经船舶登记国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方式设定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应当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在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根据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我省现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是按照省、市、县、基层四级分别设置的。全省17个市均设有地方海事局(港航管理局),一个机构二块牌子。在蚌埠设立了**_*,主要是做好航道的养护建设、航标设置维护和清航打捞等工作。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在芜湖、蚌埠、合肥设立了皖江、淮河、江淮船舶检验局(船员管理中心)。为加强水运市场管理,纠正船舶、船员违章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经省政府批准,在马鞍山设置了船舶证照检查站(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站)。同时,在*_**省航运技工学校,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
为充分行使管理港口职能,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港口岸线资源,2005年3月22日,**_*在*_**议,对沿江四市现有港口体制进行了调整。2005年7月,根据皖编办〔2005〕25号文通知精神,安庆、池州、铜陵、*_**(港航管理局)的港口行政管理职***,其港口规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仍由省局管理。
安庆?蚌埠?巢湖?池州?滁州?阜阳?合肥?淮北?淮南?黄山?六安?马鞍山?宿州?铜陵?芜湖?宣城?亳州
船舶抵押权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舶抵押权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机构
(国际航行船舶)*_**、(国内航行船舶)*_**、*_**
受理部门
*_**;*_**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大厅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
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出具单位
份数
必要性及要求
1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2
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4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5
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
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8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必要)
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出具单位
份数
必要性及要求
1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2
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3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4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5
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照片
申请人提交
5张
必要
6
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7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纸质版(原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8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必要
9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一份
(委托时,必要)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条 对 20 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 2/3 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 2 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5.《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第十六条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船舶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征得登记顺序在其后的抵押权人的同意。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先注销再重新登记,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第十七条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手续时,向承转人核发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中抵押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
第十八条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时,应看作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船舶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作为抵押物的多艘船舶在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应视做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多个债权做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 XX(船名)、XX、XX共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XXX(债权数额)元债权。”
第十九条抵押双方申请最高额抵押时,必须提交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将来债权,抵押双方需约定债权的最高限额和决算期,最高限额债权不得超出抵押船舶的抵押当时价值。
第二十条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至二十、二百七十一条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docx
9.《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docx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_**
*_*****航运中心1楼
0518-***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_**
盐***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纪检处:0518-***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
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以船舶作为抵押物,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是船东最常采用的融资方式。但是船舶作为特殊动产,由于航运业的特性和法律的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在实现船舶抵押权时,往往遇到始料未及的棘手问题。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提醒金融机构作为船舶抵押权人须注意相关风险,避开雷区。
一、贷前授信应谨慎评估船价
船舶抵押债权的最终受偿率高低与船价评估是否合理紧密相关,审慎的船价评估是金融机构进行贷前审核非常重要的一环。
首先,船舶不同于其他普通资产,受市场因素和行业周期变化趋势影响非常大。金融机构不但需要关注船价当下的评估价格,还要从宏观因素考虑未来船价可能的变动趋势。两者结合考虑才能合理确定船舶价值和放贷额度。
其次,船舶的运营收入也会影响到船舶的变现价值。金融机构除了关注船价外,还要加强对运营船舶盈利还款能力的评估,重视贷款方式与运营收入的匹配。
最后,在确定具体的放款金额时,还要充分考虑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顺位在先的费用和债权对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潜在不利影响,避免放贷比例偏高。
二、加强对抵押物状况的核查
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会关注船舶物权登记情况,以及依法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但以下几类特殊情形,还是要予以足够关注:
1、如果抵押船舶是新建船舶,应当特别注意船舶在先前建造过程中,是否已经存在抵押。反之,如果抵押船舶是在建船舶,则应当跟踪后续交船环节的登记衔接,以免抵押物被转移登记。上述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存在重复登记而产生争端。
2、了解抵押船舶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核实是否存在挂靠情形。由于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并非船舶登记证书记载的被挂靠人,在被挂靠人自行抵押融资时,一般会被认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实务中,已经出现由于挂靠人提出异议,金融机构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船舶抵押权的案例。金融机构对于挂靠船舶融资应谨慎对待。
3、如果抵押船舶常年在境外运营,则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跨境光租的情形。一旦抵押人利用境内外不同的管理规定,在两边进行重复抵押融资。这对于境内金融机构而言是非常不利的,由于国内外不同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抵押权。
三、贷后需要密切关注船舶动态
船舶作为海洋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和国际性,贷后监管需要动态跟踪。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船舶动态,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权益。
第一,需要动态了解船舶的经营状况有否发生变化。如航线是否变化、船况是否正常、有没事故或者索赔发生等。
第二,关注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等事由是否有发生。比如船员工资是否足额发放、港口规费是否结清、船舶修理费是否支付等。
第三,若采用最高额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更应随时关注抵押船舶是否被保全扣押,以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威银行上海分行。目前大部分银行都不开展此项业务,部分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已经停办。
三、船舶抵押贷款船舶使用期限有什么要求
船舶抵押贷款要求运输船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达至老旧船船龄的一半年限以内,对非运输船的使用年限必须是在10年以内,但不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船舶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的人民币贷款的信贷业务,银行接受抵押的船舶吨位要求在2000吨以上,但不属于建造中的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等。
所需提供的材料
1、贷款申请、授信申请审查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等、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基本资料。
3、上两年底及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公司贷款卡及本年度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
6、如涉及第三人出质或担保,还应提供出质人或保证人的上述材料。
7、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船舶对应的相关证件。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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