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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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第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安.大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XX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_*202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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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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