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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 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七条 两人及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在两人及以上的共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 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 主动交代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 检举他人重大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 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人物,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六)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政.和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八)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六) 滥用职权加重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打压涉事教师;
(七)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宣传、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和中小学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14日起施行,试用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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