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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随着征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发展成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日益突出。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现行税法采用分类计税模式,对各个应税项目分别规定费用扣除和税率,不能就纳税人一年的全部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所得税基本原则。
(二)现行税法对大部分应税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按次计征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税收漏洞。
(三)现行税法确定的税基过窄,减税、免税项目过多,减免税政策不规范,实际执行中漏洞大,难以控管。
(四)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和支付所得的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义务,不利于监控个人收入和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必须加快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步伐。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节分配与组织收入相兼顾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又要重视其组织收入的职能。新的个人所得税要通过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累进级距等,在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维持或调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的同时,保持一定数量的纳税人和收入规模。
(二)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归入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三)方便纳税与有利控管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尽量做到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又要有助于加强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机制。因此,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源泉控管,多方申报,交叉稽核,相互制约的征管措施。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计税制度
比起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更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但对征管条件及水平的要求也较高。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目前完全实行综合征税模式难度较大。因此,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向综合税制过渡。
具体来讲,可以先将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列入综合项目征税;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继续保持分类征税。列入综合征税的应税项目,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约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0%.将这几类所得作为综合征税项目,既符合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指导思想,也兼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情况。
(二)对纳税人范围进行规范,适当调整和扩大税基
1.将自然人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类似组织,在税法中明确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免税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为适应经济发展及税收征管的需要,建议取消部分免税项目,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同时增加一些免税项目,如国家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等。
(三)对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1.可通过增加单项扣除的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构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在中央、省、市(地)和县(区)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尽早实现税务、银行、工商、文化、广电、出版、外经、外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三)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度。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同时,切实改进现金管理办法,逐步减少现金往来,强制推行信用制度。
(四)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制度和管理办法。一是所有补贴、津贴和工资外发放的各类实物、有价证券等,一律进入工资表;二是强制建立个人工资账户,单位向个人的支付一律通过个人工资账户来进行,做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货币信用化、收支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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