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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财农〔2021〕122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盟市、旗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任务、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
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
第六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工作、农业农村(农垦)、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数据;
(五)各盟市、旗县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情况总结;
(六)下达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保障、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保障。包括盟市、旗县履行支出责任情况和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中央、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统筹整合工作成效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等。
(四)加减分。包括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执行中随意调减衔接资金预算(减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 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对自治区盟市及旗县以下(市、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盟市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联合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上一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相关部门。各盟市对上报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益。
笫十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盟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及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制定本盟市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对盟市以下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内财农〔2017〕1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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