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二——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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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二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和试行留抵退税制度这两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在总局和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2019年39号公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加计抵减政策,是为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出台的一项全新的优惠措施;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则是迈开了在我国试行规范化、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的第一步。由于这两项政策的关注度比较高,相关的政策知识点也比较多,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政策口径,现就政策的核心要点以及近期大家反馈的一些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大家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第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月1日前成某某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月1日以后成某某的纳税人,由于成某某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某某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举例说明: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某某,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某某的纳税人,可能成某某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第五,考虑到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纳税人还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这样可以保证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避免因户数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同时,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目前,总局正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拟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岗位制约机制,对留抵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实现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税额确认、退库等留抵退税全流程后台监控。待具体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下发后,我们再给大家具体讲解。

(撰稿: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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