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研字〔〕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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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研字〔2020〕67 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研究生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 年5月13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中南大学 2020 年 7 月 8 日 1  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0 年 5 月 13 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 奖助学金投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 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 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种类、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校级奖励 金等。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 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 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 2 2  万元。奖学金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及学校统筹经费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 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每年 9 月按学年进行动态评定。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不分等级;高年级研究生 (指二年级及以上基本学制内研究生,下同)分三个等级。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分二个等级;高年级研究生分 三个等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奖励标准见表 1。 表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标准 培养类别 等级 获奖比例 奖励标准 (万元) 新生 不分等级 100% 1.5 一等 30% 1.8 博士生 高年级 二等 60% 1.3 三等 10% 0.5 推免生 100% 1.0 新生 非推免生 100% 0.8 硕士生 一等 30% 1.2 高年级 二等 60% 0.8 三等 10% 0.5 (三)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主要面向已取得较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成果的博士、硕士 研究生。 3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卓越奖、拔尖奖、创新奖。 具体设置等级及奖励标准见表 2。 表 2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设置等级及标准 奖学金等级 奖励标准(万元) 卓越奖 9.6 拔尖奖 4.8 创新奖 2.4 (四)研究生助学金 获奖名额 5 30 400 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及导师助 学金三部分组成。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 每年 1.5 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 0.6 万元。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 承担,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 0.5 万元,推免硕士生每 生每年 0.2 万元,其他硕士生不设立。 导师助学金:由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或附属医院自筹经费 中设立支出。享受导师助学金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 研工作,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二级单位及导师制定。导师助 学金最低资助标准见表 3。 表 3 导师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 学科门类 导师助学金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金额:万元/年) (金额:万元/年) 人文社科类 0.4 0.15 管理学 0.5 0.2 理学、医学(不含临床医学) 0.6 0.25 工学 0.8 0.3 临床医学 1.8 1.6 4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导师助 学金由导师自行确定。 (五)各类校级奖励金 社会各界在学校设有多类校级奖励金,是由各企事业单位、 各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设立的支持中南大学教育的公益项目。 奖励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教育基金会奖励金有关评审办 法,由学校教育基金会奖励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 划”全日制研究生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同时可以申报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组织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年 9 月份组织评审,获评学业 奖学金一等奖的研究生方可获评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创 新奖,但不能同时获评国家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创新奖;获评 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方可获评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尖奖。超 过基本学制学习年限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可申报 获评校长奖学金卓越奖或拔尖奖。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校院两级进行评审。学校成立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 学校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纪委、监察处、学生 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 5-7 名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下设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5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改革总体规 划及有关政策;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 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 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3-5 名 研究生代表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 则;负责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初步评审等工作;裁决学生对初 评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 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 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 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透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 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研究生奖 学金: 6  1.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指:公共学位 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下同)学分要求者; 2.参评时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本办法及附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3.未按期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博士生资格考试 或博士生中期考核者; 4.本学年未按时注册者;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上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7.上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 实者; 8.上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 故及损失者; 9.上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十条 创新成果认定以提供原件为准。如有多个第一完 成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摊。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 得的创新成果,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类 校级奖励金全额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每年按 10 个月分月发给研 究生。导师助学金由导师按期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并按学 校规定发放给研究生。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导师助学金由临床医 院统一发放给研究生。 7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 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学校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 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研究生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颁发 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和研究生助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及时向研究生院等部门举报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学校 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采取伪造、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研究生 奖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奖学 金和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加强研究生管理,对确实没有脱 产学习或未按学校要求按时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 而享受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 导师应及时反映到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报研究生院。否 则,一经发现,收回全部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档案管理。不得 擅自将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档案转入或转出学校。原在职 考取研究生,如通过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开具不实“工资关 系转移函”等方式弄虚作假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按 骗取学校奖助学金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所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由二级单位和导师负责追回,并对研究生所在二级单位和导师 8  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在组织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 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 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如在评审工作中出现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中南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中大研字〔2019〕65 号)处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 工作,加强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对研究生 的各项管理要求,并做好各项政策宣讲和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见附 件 1 至 4。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研究 生院负责日常解释。原《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18〕22 号)、《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 办法》(中大研字〔2018〕23 号)、《中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4 号)、《中南大学拔尖博士 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5 号)、《中南大 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6 号)同时废 止。 9  附件: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3.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细则 4.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 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7.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 10  附件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 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 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 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社会服 务、学生工作等活动。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须符合学校和二级单位评定要 求。创新成果认定周期为上一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基 本学制内最后一学年可延长至申报截止日)。 一等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基本要求: 11  (一)博士研究生 学年度创新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 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已发表(在线发表即可视为正式发表, 下同)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术论文:学校核定的一级学科重要期刊目录 A、B、C 级期刊(包括 SCI、SSCI 或 A&HCI 英文期刊 Q1、Q2、Q3、 Q4 区和中文类重要期刊顶尖和权威、核心级期刊,下同)发 表。 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文学、管理学、艺术学,下同)须在 B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 C 级期刊发表论文 2 篇。 理、工、医类等学科专业须在 B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 C 级期刊发表论文 2 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 B 类 及以上会议论文 1 篇。 2.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 (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 专利 1 项。 3.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且排名前三。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或省部级科技 奖一等奖,且有证书。 5.以主要完成人完成著作或专著 1 部;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 创作奖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三)。 12  7.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七)提交的咨询报告(或研 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做出特殊贡献,取得突出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硕士研究生 学年度创新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 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人文社科类等学科专业须在 SCI、SSCI 或 A&HCI、CSSCI 或 C 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1 篇。 理、工、医类等学科专业须在 SCI、EI 收录期刊或 C 级及 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1 篇;或中国计算机学会认定的C类及以上 会议论文 1 篇。 2.以中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 (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授权国家发明 专利 1 项。 3.获国际、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且排名前三 或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排名第一。 4.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前八。 5.以参与完成人完成著作或专著 1 部,或第一完成人(或 导师第一,个人排名第二)授权软件著作权 1 项。 6.获得省部级以上作品(含文学、艺术、美术等作品)创 作奖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五)。 7.作为主要成员提交的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产生重大 影响或被省部级行政部门采纳。 8.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社会或经济效益。 13  第五条 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等要求,由各二级 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参照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要求制订。 第六条 因未按期完成学位课程学分或学位课程考试不 及格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考虑研究生学位课程 成绩,申请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博士研究生在 Nature、Science、Cell 等自然科学期 刊,硕士研究生在 A 级期刊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 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发表论文 1 篇,可直接申请 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如符合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创新成果参评条件之 一,可申请参评二等或三等学业奖学金。 (三)“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 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参评二等或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 研究生新生根据研究生考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道德品 质、创新能力及学校有关规定,经复试小组和导师考核与推荐, 初定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经各二级单位审核、 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单位负责对研究生人事档案到校情况, 研究生工资关系(应届毕业生无工资关系)转入学校情况进行审 核,并将档案、工资关系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经研究 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结合研究生学籍及 注册情况,确定并公示研究生新生获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 14  第八条 高年级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进行动态评定,在符合学校及二 级单位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根据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 成绩、学年内创新成果及社会实践工作等综合业绩,在学校分 配指标范围内,由各二级单位按本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一)每年 9 月,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要求, 下发学业奖学金评审通知及推荐名额和奖励等级标准,各二级 单位具体组织评定。 (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5)和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二级单位对研究生提交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单位评奖细则 进行评定,将评奖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 院。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细则,送研究生院审核并备案,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各 项评定指标体系。如需更改评定指标体系,各二级单位应当报 研究生院重新审核并备案,并在评定前向学生公示更改内容。 第十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对二级单位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确定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二级单位公示阶段向二级单位提出申诉,二级单位评审委员会 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二级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 15  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于某某 11 月 30 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次性通过校园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助学金申请表》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年限均为基本 学制年限。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不再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的研究生,可以 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创新奖,但不 能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创新奖。 第十六条 博士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如仍在硕士研 究生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评 定。 第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如符合享受学业奖学金 条件,入学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招生录取通知书上金额发 放,第二学年后参与实际入学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评 定。 第十八条 保留学籍或休学研究生如复学后,仍在基本学 制年限内,可参与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评定。超过基 本学制年限,不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16  附件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 生计划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 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 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制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导师助学金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科 研贡献大小自主设置。 提前毕业研究生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颁发毕业证书的 下月起,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停发且 不补发助学金。助学金自注册之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在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硕博连读研究生或直 博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自批准之月起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发 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导师发放高于学校最低标准 的导师助学金。导师应对所指导研究生建立学习、科研管理工 作考核办法,对经考核认定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或不合格的研究 生,可降低或取消导师助学金。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 导师支付助学金最低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导师、学生的权利及 义务。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二级单位导师支付助学金情况进行 抽查,对无故不发放导师助学金的导师,将要求补发助学金, 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该导师及涉及单位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30  2020 年 7 月 8 日印发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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