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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分析
甲企业生产T恤,向乙企业供货。 2016年7月,乙企业为向客户证明其网店的进货渠道,要求甲企业将部分卖给他的T恤品名改成衬衫,开具三张各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之间交易未开专票),其中一张开具后交付乙企业,但乙企业未去抵扣,另二张开具后未交付,也未作废。
2017年3月,税务机关发现此事,后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移交公安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体上来说双方都必然符合;但是主观上双方虽然存在虚开行为,乙将此发票仅是用来证明进货渠道,而并不是用来抵扣税款或者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实际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且根据200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行他字(2001)36号),甲乙双方并无偷骗税款的目的也未造成税收损失,因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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