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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书
我受某某律师事物所委托,担任原告故宫博物馆的代理人,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理由:
(1)
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张图片是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摄影、编写文字而成,原告对每一张图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
原告对900多张图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
编辑,拥有对900套图片文字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权。
2、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
(1)
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不仅是一种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而且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版社的辩护人,就故宫博物馆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答辩如下:1、出版人未侵犯故宫的著作权,不付赔偿责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请对以上原告代理意见从四个方面进行反驳,阐述了个人理由,接合教材有关内容根据自己理解论述)。
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3、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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