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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13-11-09 22:28 作者:创卫网 来源:创卫网 浏览: 359次 我要评论 (条) 字号:大 中 小
摘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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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五)空调系统竣工图;(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三)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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