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协议(商户)-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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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云账户(XX)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协议

签订时间:2019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

感谢您选择云账户(XX)共享经济***为您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我司将依托综合实力竭诚为您提供最规范、专业的服务。

甲 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乙 方:云账户(XX)共享经济***(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2号天百中心1号楼6层

联 系 人:宋某某

联系电话:400 656 5739

联系邮箱:bd@yunzhanghu.com

(在本协议下,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特别提示:

本协议项下为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的仅限于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针对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在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时,乙方承诺依法纳税、确保自由职业者纳税人取得税后的合法收入。

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公司雇员等其***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该类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而从非与其有前述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乙方可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含关联方)取得收入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该类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而从非与其有前述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乙方可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任一规定行为的,乙方有权上报相关国家机关,由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鉴于,甲方从事 业务,需要自由职业者为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乙方具备共享经济资源平台及智能系统(以下称为“云账户结算系统”),可为甲方业务开展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集团: 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关联方:指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对自身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近亲属关系;股权代持关系;对董事会拥有控制权等)。

3、自由职业者:指乙方筛选的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

4、服务费: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乙方就该等服务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5、生产经营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开户行:

账 号:

税 号:

电 话:

地 址:

新开票信息将于 年 月 日起正式启用,为此给贵单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函告!

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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