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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大研字〔2021〕1 号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门,各直附属单位:
现将《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附件: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_*对博 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培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进行。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湖南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含研究成果)及专家评阅书均隐去指导教师和博士生的姓名, 评审专家姓名对指导教师和博士生保密。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
(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其学位
论文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入学位论文送审环节。
(二)博士生应在答辩前 2 个月将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信息提交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三)为加强学位论文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评审效率,学校采用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开展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除外)盲评送审工作。博 士学位论文由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聘请 3 位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领域的专家。
(四)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每周五统一上传“学位论文送审平台”,专家评阅意见将反馈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有 3 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或者“不予答辩”,不可组织答辩,1 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二)有 2 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或者“不予答辩”,不可组织答辩,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三)有 1 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或者“不予答辩”,或有 2 位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的,均不可组织答辩,3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四)有 1 位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的,加送 2 位专家盲评复审,若复审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学位论文经修改后可申请答辩;若复审结果中仍有一个“一般”的,不可组织答 辩,3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五)博士学位论文重新提交送审后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六)凡评阅专家认为创新性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即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中论成.文果的创新性评分不及格),学位论文按未达到博士学位论XX平处理。
(七)有评阅专家建议“修改后答辩”或有明确修改建议时, 博士生应认真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未进行修改, 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详细说明材料。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须经指导教师和主管院长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由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情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材料。无论修改与否,说明材料须经指导教师和主管院长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相关单位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大研字〔2010〕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_*公室 2021 年 1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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