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_*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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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2016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副高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一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授权学校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XX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XX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推荐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行文公布,颁发《XX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XX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XX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XX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XX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教科所(院)、少年宫和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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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_*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3. 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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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XX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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