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多选题答案解析

本文由用户“accp100”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10-27 05:02:52 举报文档

以下为《罪刑多选题答案解析》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多选】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BCD】

解析: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在立法上,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2)在量刑方面,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和罪的均衡协调;(3)在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何种罪,犯罪的具体构成条件是什么,应做何种处罚,均须由刑法明确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A项: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并非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故A项错误。

B项:“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是上述具体要求中(1)的表述,故而是正确的。故B项正确。

C项:强调刑罚量处应当与行为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上述具体要求中(2)的表述.。故C项正确。

D项: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行刑中的具体要求即为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是上述具体要求中(3)的表述。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单选】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将虐待罪的对象“家庭成员”解释为包括保姆在内,属于类推解释

B.根据体系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病罪中“传播”含义一致

C.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违反文理解释

D.根据论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或者卖出国家禁止经营文物

【D】

解析:

A项:只要共同生活的成员,事实上在同一个家庭生活,均可以解释为“家庭成员”,成为虐待罪的对象,不限于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的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可知,A项解释属于扩大解释,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A项错误。

B项:两罪的“传播”虽然具有扩散的含义,但仍然具有区别。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性病罪所要求的“传播”,是指在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即需要发生性行为,而不是简单的“陈列、播放”。无论通过何种解释方法,二者含义均不可能一致。因此,B项错误。

C项: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然可以认定为是“冒充”,并不违背文理解释。具体而言,“冒充”包括:第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第三,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相反)。因此,C项错误。

D项:倒卖文物罪的“倒卖”,并不需要严格限定为“买进后卖出”,包括单纯的买入或者卖出行为。此外,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购买目的亦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行为人即使是因个人爱好,出于收藏目的购买枪支、弹药,也应某某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5号“王某某”。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多选】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AC】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等。所以,对于在中国领空实施的犯罪行为管辖的依据为属地管辖。故A项正确。

B项:由于中国人乘坐的是外国船舶,且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即非我国领域内,因此,无法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管辖依据为“属人管辖”而非属地管辖。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该项中,外国人虽在法国领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乘坐的是中国民航飞机,其犯罪行为实施于中国航空器内,因此,对其应当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关于“属人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因此,虽然对于“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其依据不是属地管辖原则,而是属人管辖原则。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多选】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ACD】

解析:

ABC项:依照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

对“贩卖”、“毒品”、“妇女”等的判断,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即可,不需要法官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故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对“淫秽物品”、“猥亵”等进行判断,可能不同的人由于价值观不同,得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需要法官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因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C项正确,B项错误。

D项: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已经由刑法明文规定,因此属于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刑法没有规定,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不定项】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不再追诉,只能***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领***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A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A项:甲注册某***后,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业务,即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此时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对甲个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A项错误,当选。

B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本选项中,单位已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只能***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虽然丙虚报注册资本***,但单位成立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具有法人资格。丙成立的进***并非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且成立后主要从事正当业务而非犯罪活动,因此***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的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非个人犯罪。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丁等5名房***领***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应某某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CD项。

【***多选】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长,***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D】

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A项:甲“见”乙落水,仅仅是“看见”了风险,而没有创造风险,甲对溺水者没有救助义务,甲将其救上船的行为属于自愿救助行为。但当被害人已经上船后,甲当然无权将其推下水中,其将被害人推到水中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杀人”,成立故意杀罪(作为犯)。因此,A项错误。

B项:甲知道他人的犯罪行为,看见他人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或者不制止的,并不构成犯罪。对任何犯罪而言,单纯的知情不举的行为,原则上都无罪。甲并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的作为义务,故不成立受贿罪共犯。因此,B项正确。

C项: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负有救助的义务,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乙虽不负有作为义务,但其劝阻甲不救助幼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因此,C项错误。

D项:甲将弃婴抱回家中,属于自愿救助行为。自愿救助他人的,将弃婴抱回家中,弃婴就难以得到他人的救助,故甲的救助行为必须一救到底。甲将弃婴于深夜放至菜市场门口,实际上是给弃婴乙创造了风险,导致乙被冻死,没有实际履行救助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自愿救助产生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本来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救助后,就产生了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多选】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故障井盖撞飞致行人重伤,其醉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BC】

解析:

A项:贾某的行为并没有创设刑法所禁止的危险。刑法禁止醉酒开车这一规范的目的在于,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而导致车辆失控,并非为了防止水泥地上的井盖被撞飞而砸中他人。换言之,即便没有醉酒驾驶,正常驾驶也会导致有故障的井盖被撞飞。从这一意义上看,醉酒驾驶行为本身与重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需要对醉酒本身进行客观归责。本案中,可以认为,马路上的井盖管理者没有管理、设置好井盖是一个异常的因素,这一因素独立地导致了重伤结果出现,其应对该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贾某醉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A项错误。

B项:本案中,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并不中断因果关系。甲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殴打行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许有人认为,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是异常的因素,所以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换言之,如果甲明知乙有心脏病,基于杀人的故意来踢乙,甲的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甲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客观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换个角度思考,客观事实是,一个脆弱的心脏病人,面临严重的暴力殴打,心脏病发作当然不异常。暴力殴打与心脏病发作、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B项正确。

C项:甲、乙疏于管理的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即法律所禁止的风险,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逃跑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C项正确。

D项:本案中的介入因素“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属于异常的因素,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某某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可以说,偶遇一个精神病人的出现,也应该认定为是异常的因素。因此,D项错误。

【***单选】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丙无奈,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罪

D.无因管理

【A】

解析:

ABCD项:首先,甲交通肇事将乙撞成重伤后,对乙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对乙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乙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其次,对于甲的后续的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亦属于“不法侵害”,并且是重大不法侵害。丙对于甲的不法侵害(不作为犯)实施制止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从这一意义上看,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包括不作为犯的不法侵害。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多选】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某某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BCD】

解析:

A项:意外事件和犯罪的判断关键在于,认识因素上有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甲根本无法预见其行为会致乙死亡。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致其被飞刀扎死应属于意外事件。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B项:甲并没有伤害乙的故意,实践中,推人一掌或踢人一脚,不属于刑法上的伤害。甲在路边推人,而路边的车辆来往较多,甲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推倒他人并被车撞有一定的预见可能,主观上属于过失。因此,甲对于他人的死亡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因此,B项错误,当选。

C项:甲向楼下扔木板前已确认过楼下没人,说明甲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却仍然轻信他扔木板的行为不会砸死人,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故甲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C项错误,当选。

D项: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意欲侵害对象甲,但由于打击偏差而实际侵害了乙。如行为人意欲枪杀甲,但因为枪法不准而枪杀了甲身旁的乙,这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方法错误(打击错误、行为误差)的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案中,甲欲杀乙,实际上死的也是乙,此种错误既不属于对象错误,也不属于方法错误,而是犯罪工具选择上的偏差,这种犯罪工具选择上的偏差,对行为性质没有影响,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CD项。

【***单选】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C】

解析:

A项: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刑法条文并未限定男性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女性完全可能构成本罪。故A项错误。

B项:携带凶器抢夺应以抢劫罪认定。只要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乙未使用火药枪不影响转化抢劫罪的认定。又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抢劫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乙构成抢劫罪。故B项错误。

C项:只有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非法拘禁罪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丙并未使用暴力,过失致使王某死亡,不属于非法拘禁的转化犯。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15岁的丙无须对非法拘禁罪负责,不应负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不包含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放纵走私犯罪行为的,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注意,本题根据《刑法修正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D】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正,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都可以成立盗窃罪。

A项:扒窃成立盗窃罪,无须以携带凶器等其他罪状为前提。因此,A项错误。

B项:扒窃虽然一般表现为即时获取,但并不意味着只能针对体积较小的财物,从汽车货架上偷走他人大件行李的,也是扒窃。因此,B项错误。

C项: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2)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或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3)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如果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廉价手帕等物品的,不应某某定为既遂。本题中,白纸,不是刑法值得保护的财物,扒窃白纸的不成立盗窃罪既遂(有可能成立盗窃罪,但不是既遂)。因此,C项错误。

D项: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1. 校足球足球精英训练营方案
  2. 教育系统法治安全知识学习制度
  3. “我们的节日——春节 元宵节”活动方案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表(1)(1)
  5. 机关文明用餐管理规定
  6. 食堂管理制度及员工职责
  7.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8. XX市人民政府转发XX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穗
  9. 附件1-活动策划模板
  10. 祁法治发〔〕10 号 “宪法宣传周”系列
  11. 县以党.上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12. 值周评比细则

以上为《罪刑多选题答案解析》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