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12-25发布-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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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现行有效丨2020年12月25日 颁布丨2020年12月25日 生效丨法发〔2020〕44号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级案由

行政行为

二级、三级案由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非法财物

6.暂扣许可证件

7.吊销许可证件

8.降低资质等级

9.责令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从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

17.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8.扣押财物

19.冻结存款、汇款

20.冻结资金、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留置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2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5.划拨存款、汇款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7.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8.排除妨碍

29.恢复原状

30.代履行

3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32.强制清除地上物

(四)行政许可

33.工商登记

34.社会团体登记

35.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36.特许经营许可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9.矿产资源许可

40.药品注册许可

41.医疗器械许可

42.执业资格许可

(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43.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4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45.征收或者征用动产

(六)行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8.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9.矿业权登记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3.海域使用权登记

54.水利工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不动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2.户籍登记

63.婚姻登记

64.收养登记

65.税务登记

(七)行政确认

66.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8.失业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9.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0.生育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1.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2.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

73.颁发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

(八)行政给付

74.给付抚恤金

75.给付基本养老金

76.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

77.给付失业保险金

78.给付工伤保险金

79.给付生育保险金

80.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行政允诺

81.兑现奖金

82.兑现优惠

(十)行政征缴

83.征缴税款

84.征缴社会抚养费

85.征缴社会保险费

86.征缴污水处理费

87.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8.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89.征缴土地闲置费

90.征缴土地复垦费

91.征缴耕地开垦费

(十一)行政奖励

92.授予荣誉称号

93.发放奖金

(十二)行政收费

94.证照费

95.车辆通行费

96.企业注册登记费

97.不动产登记费

98.船舶登记费

99.考试考务费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

(十四)行政批复

(十五)行政处理

100.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101.责令交还土地

1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7.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128.××(行政协议)行政补偿

129.××(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130.撤销××(行政协议)

131.解除××(行政协议)

132.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13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

(十九)行政补偿

134.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5.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6.动产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7.撤回行政许可补偿

13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139.规划变更补偿

140.移民安置补偿

(二十)行政赔偿

(二十一)不履行××职责

(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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