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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经济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局机关、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局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经有关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撤销或变更其行政执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条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没收、暂扣、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私分、挪用、丢失、损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审批错误的,由具体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领导不采纳具体承办人员或相关执法部门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追究。
第十条 根据规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核而未经审查、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查、审核、审批过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查、审核、审批机构(人)与承办机构(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相应费用和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三条 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案审办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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