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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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

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为贯彻落实全国案例工作会议精神,突出“立足实务,着眼学术,提供服务”工作思路,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服务审判工作”编辑方针,自觉把案例选编植入各项审判业务工作之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体系之中,融入中国审判理论体系研究之中,充分发挥案例信息汇集、资源整合、法理阐释、存史资治功能,《人民法院案例选》(以下简称“案例选”)自2013年第1辑起采用新的编写体例和报送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写体例

“案例选”新体例的基本结构为:“指导性案例样式+案例注解”。具体样式及说明如下:

×××××案(标题)

——简要概括本案的指导意义(副标题)

标题即案例的名称,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案由。例如,顾雪峰诉中国人民***XX市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裁判文书中的名称一致,使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全称,必要时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

(二)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写明其中两个当事人名称即可,其他当事人以“等”字代之;

(三)案由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关于规范行政案由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编写。

关键词 ×× ×× ×× ×× ××××(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简要归纳和提炼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方法。一个裁判要点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

相关法条

……(列明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其条文的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法条原文序号)

案件索引

“案件索引”由审级、审理法院、案件编号(即案号)及结案时间组成。例如:

一审:**_*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号(×年×月×日)

基本案情

×××诉称:……

×××辩称:……

(分别概述起诉、答辩或辩护主张及其理由,特别是要写明本案诉讼的法律适用争点及诉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事实。不列诉辩意见的,省略“法院经审理查明”字样,直接叙述案情。一般不列具体证据,但与裁判要点有密切联系的,在查明事实之后列出具体证据。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述)

裁判结果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写明裁判结果)。宣判后,×××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则写明改判、发回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再审的写明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则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结合案情和裁判要点分析阐述裁判理由,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案例具体情况,可以针对诉辩意见论述,也可以列出裁判要点问题直接论述。可以在裁判文书理由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充实,但理由部分不能与裁判文书论述矛盾,也不能出现新的事实。一、二审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理由)

案例注解

本部分要紧紧围绕裁判要点,对裁判中的论点、理由、结果、指导意义等进行阐释和说明。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裁判要点所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内容和知识;本案所解决的法律争点问题;裁判的思路和方法;本案例的指导意义;类似案例及关联;本案例参照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署名

本部分应写明案件承办法官、编写人、责任编辑、审稿人。

案件承办法官,指不同审级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

编写人,指编写本案例的作者,应写明所在法院及联系方式。

审稿人,指报送案例法院负责案例工作的有关领导人员。

附:裁判文书

文末必须附具本案有关的裁决。包括第一审、第二审或(和)再审裁判文书,以备编辑时查阅、审核。

二、编写规范

(一)文稿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单位名称,不得有差误,一律使用标准简化汉字。文稿中第一次出现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文件名称时,在中译文后括号内,用印刷体注明原文。

(二)引用报刊、文件、法律全称,一律加书名号。一般首次引用应写全称,以后可写简称,不再写书名号。

(三)文稿应段落分明,层次清楚。注解部分需要分层次的,第一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二层次序号用(一)(二)(三);第三层次序号用1.2.3.;第四层次序号用(1)(2)(3)。

(四)数字的用法。案例中表述数字,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以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三、注释体例

(一)一般要求

1.采用脚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圆圈。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6.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7.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②,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②,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8.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9.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写“第×版”、“修订版”等。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写“载”、“载于”字样。

11.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写“××××年印行”。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②周某某:《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③王家福、刘某某、李某某:《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某某、教材类

③龚某某:《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某某》第1册,XX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④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⑤[英]梅因:《古代法》,沈景某某,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⑥王某某:《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⑦《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⑧[清]沈家本:《沈寄|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⑨《辞海》,XX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④戴某某:《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⑤史某某:《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四、报送规范

(一)案例稿件以电子版本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命名应当包含所在省市区简称、民事行政案件原告名称或其简称(刑事案件被告人名称)、案由或罪名等要素。

(二)案由或罪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三)各高级法院及案例直报单位应当坚持逐件报送、随批随报(无需按指导性案例报送程序逐级报送),避免打包发送,以便于及时统计和编选。一次报送5篇以上案例文稿的,应当以Excel表格方式制作并附送案例目录,目录应包括案例名称、编写人所在法院及姓名。

(四)电子文稿应符合体例要求,做到要素齐全、内容清楚、文本确定。

(五)电子文档包括案例文稿和有关裁判文书。

五、案例样稿

于某某诉**_*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参照执行的“信息”的认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参照执行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裁判要点

即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对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之义务,当需要行政机关在现有信息基础上进行创制性的汇总、加工时,则一般认为构成信息的创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_**人民法院(2017)京0119行初54号(2017年12月4日)

二审:**_*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终61(2018年2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某诉称:原告于某某诉称,我为口福居酒楼4-5层楼梯北406-411房某某业主。我于2017年6月30***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公开停止业主房某某供暖有关的信息。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作出《情况说明》,称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3号)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停止业主房某某供暖有关的信息,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系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在提供社会公用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依法应予公开的信息。被告以“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事项”为由拒绝公XX告申请的信息,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并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原告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2010年到2016年口福居酒楼4-5层楼梯北406-411房某某(简称涉案房某某)暂停供暖的原始档案信息。

被告**_*辩称:第一,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和7月13日连续两次向我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在申请表中从未提到自己是房某某的产权人,同时也未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有申请人自行填写的申请表为证。第二,我单位与口福居酒楼签订的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与申请人于某某无关,申请人无权要求公开。口福居酒楼4-5层楼北406-411房间的产权不清楚。第三,根据建城[2008]21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及第三人的相关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第四,根据《**_*法》第十七条、《XX市非居民供热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暖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用,用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采暖用户未缴纳供暖费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个体违约行为,并不属于信息公开事项。综上,无论是主体还是该事情本身,原告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鑫瑞***述称,我公司已经将涉案房某某卖给原告于某某,之后的事情***不清楚,原告于某某***申请信息公开***无关。因为所有房某某是一个大产权证,房某某不好分割,过户手续不好办,所以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认为原告于某某没有申请资格,可能是因为不了解相关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于某某与第三人**_*签订《房某某买卖协议》,从**_*购买了口福居酒楼4-5层楼梯北406-411房某某(涉案房某某),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3年1月21日,于某某与钟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将涉案房某某租给了钟某某。合同签订后,钟某某对房某某进行了装修开始经营宾馆业务。2013年9月12日,承租人以**_****申请,主要内容为“我单位口福居酒楼四楼原洗浴中心,现改为宾馆住宿,原暖气片已拆除,现已从安.新装、改装完毕,需开通暖气,特此申请。”2013年10月21日,***批示:“因你单位欠缴取暖费,待交清后再序开通。”2013年之后,涉案房某某未供暖。2016年11月7日,原告于某某与钟某某发生租赁纠纷,钟某某将原告于某某诉至本院(案号:(2016)京0119民初8606号)。民事案件审理中,***长耿良永(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制作一份谈话笔录,主要内容,涉案房某某因2010年-2012年欠缴暖气费,所以暖气没有开通。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6)京0119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于某某不服上诉,二审予以维持。2017年6月30日,于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2010年至今关于欠缴暖气费供热人暂停供暖及恢复供暖的有关规定;2、2010年到2016年市政供暖所暂停鑫瑞***供暖及恢复供暖的情况(原因、时间、范围、方法、批办单及办理职工);3、2010年-2016***对口福居酒楼4-5层楼梯北406-411房某某暂停供暖及恢复供暖情况(原因、时间、范围、方法、批办单、办理职工)。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了答复,主要内容为:第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事项。***欠费人的停暖行为不属于信息,因此不存在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二,因**_*拒不缴纳2010年至2012年三个采暖季的供暖费用共计90 083.28元,决定对其欠交部分停止供暖。根据《**_*法》第十七条、《XX市非居民供热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暖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用,用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采纳用户未交纳供暖费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违约。第三、事情经过。**_*一直由我单位供暖。口福居4楼洗浴中心自2010年至2012年三个采暖季某某,在此期间我单位多次到口福居4楼洗浴中心催收,开始找不到产权人,租户不告知产权人联系方式,(2010年至2012年)通过熟人联系,通知产权人缴费,但仍然拒绝缴费,后经口福居经理常爱民又联系催缴多次,产权人一直拒交。无奈,经研究决定,考虑拒不缴纳费用的情节和数额,决定于2013年供暖季予以停止供暖。在此期间,产权人仍未交纳所欠的费用。直到2016年12月22日,欠费人缴纳2万元;截至2017年7月7日,欠费人才将剩余的70083.28元取暖费缴清。我单位决定在2017年度恢复供暖。第四,关于申请恢复供暖未批准的经过。2013年口福居4楼(原洗浴中心)转租改为宾馆,由于当事人要求恢复供暖,写申请到收费室,因此房已欠费3年,待交齐供暖费后才能恢复供暖,此申请未得到批复,并已告知申请人,所以停暖至今。第五,关于产权问题。口福居酒楼4-5层楼北406-411房某某的产权,应由**_*负责解释。后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8月2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信息公开。

裁判结果

*_**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京0119行初54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宣判后,于某某向**_*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_*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06)成(2018)京01行终61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供热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建城[2008]213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负有创制信息之义务。即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对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之义务,当需要行政机关在现有信息基础上进行创制性的汇总、加工时,则一般认为构成信息的创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本案中,于某某所***2010年至今关于欠缴暖气费供热人暂停供暖及恢复供暖的有关规定;2010年至2016***暂停鑫瑞***(口福居酒楼)供暖(原因、时间、范围、方法、批办单位及办理职工)及恢复供暖的情况;2010年至2016***(原因、时间、范围、方法、批办单位及办理职工)暂停口福居酒楼4-5层楼梯北406-411房间供暖及恢复供暖情况。于某某申请的上述***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畴,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予以维持。

案例注解

一、房某某未过户的情况下,原告是否具有申请信息公开的资格。

本案中,涉案房某某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第三***名下。***认为原告不是涉案房某某的产权人,无权申请涉案信息,只有产权证上登记的人才是产权人。本案虽然房某某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但原告已经是实际意义上的产权人,只是由于整个房某某属于大产权,卖给原告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房某某不好分割,办理过户比较困难导致房某某没有过户到其名下这一客观上的原因所导致,且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亦未要求原告提供和补充相关材料。原告对其房某某属于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二、市政供暖所是否属于法定信息公开主体。

本案中,被告**_*的单位性质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毕竟也拥有自主经营权,存在“私”的一面,不可能完全适用本条例,只能参照执行。根据此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只有在具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两个要素时,才具备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此外,***制定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是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承办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还需要注意的是,《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尽管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用事业单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其行业主管举报的权利,但是未限制或否定当事人对公共事业单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影响被申请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判断。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提供供热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亦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

三、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参照执行的“信息”。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供热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做了具体规定,该《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请内容在现有的信息中进行必要的查找、检索的法定义务。

那么,本案原告申请的信息***汇总、整理、加工的信息呢?***公开2010年至今关于欠缴暖气费供热人暂停供暖及恢复供暖的有关规定; 2010年到2016年市政供暖所暂停鑫瑞***供暖及恢复供暖的情况(原因、时间、范围、方法、批办单及办理职工); 2010年-2016***对口福居酒楼4-5层楼梯北406-411房某某暂停供暖及恢复供暖情况(原因、时间、范围、方法、批办单、办理职工)显然是需要汇总、加工、分析才能得出的,因此本案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畴。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张晶 孙某某 郑某某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龙某某 王某某 李某某

编写人:*_**人民法院 王某某

审稿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编写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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