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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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本站XX4月13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今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行和.政民事案例各2个,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出来的,亮点较为突出,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权、***治理结构等方面。指导案例5号是一个规范工业盐管理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指导案例6号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指导案例7号涉及抗诉、当事人撤诉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案例8号是准确***法第183条、妥善***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限***解散的条件,又依法保护了股东权利,有利于***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对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审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宣传法治,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不断得到昭示和落实。

指导案例5号

鲁某某(福建)盐***

苏***诉**_*

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某某(福建)盐***苏***(简称***)诉称:被告**_*(简称*_**)根据《XX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_*法》)的规定,认定***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_**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_*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_**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_**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_*法》第四条的规定,*_**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_*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属于法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_**根据《**_*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_*法》之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_*法》仍然应当适用。***未经省***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_**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XX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_**认为***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_*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_**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未经XX省***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_*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_*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_**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_*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_**(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_**系XX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_*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有权对XX市范围内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_**对盐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_**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_**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_**在依职权对***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_*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指导案例6号

黄某某、何某某、何某某**_*

XX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称:被告XX省*_**(简称XX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成工商XX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电脑主机33台。

被告XX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所扣留的电脑主机是32台而非33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0日,**_*馆与原告何某某之夫黄某某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某某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XX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2004年4月2日,黄某某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开通了ADSL***(期限到2005年6月30日),在XX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XX县图书馆与黄某某协商,XX县图书馆于5月中旬退还黄某某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XX县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的牌子。2005年6月2日,XX工商***、***对原告XX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XX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XX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以成工商XX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何某某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2005年10月8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XX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成工商XX扣字(2005)第02747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XX工商局扣押了何某某33台电脑主机。同年10月12日,XX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成工商XX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某某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结果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6)XX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成工商XX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XX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XX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超期扣留原告黄某某、何某某、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XX工商局向**_*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三项,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XX工商局没收黄某某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某某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XX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XX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某某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指导案例7号

XX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诉XX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_*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简称***)因与XX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简称***)、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某某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某某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联系,***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某某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指导案例8号

林某某某某诉常某某***、戴某某

公司解散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公司解散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公司僵局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某某诉称:常某某***(简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

被告***及戴某某辩称:***及其下***运营状态良好,不***解散的条件,戴某某与林某某某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

法院经审理查明:***成立于2002年1月,林某某某某与戴某某***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某***总经***监事。***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形式、***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某某某某与戴某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某某某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某某认为林某某某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某某某某委托律师向***和戴某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某某某某作为***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的决议,要求戴某某提供***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某某回函称,林某某某某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某某不同意***,并要求林某某某某***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某某某某再次向***和戴某某发函,要求***和戴某某***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收入、***。

**_*(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某某某某和戴某某进行调解。

另查明,***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裁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林某某某某***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某某某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某某某某在***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某某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此外,林某某某某持有***50%的股份,也***法关于***解散诉讼的股东须***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所述,***已***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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