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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4日,A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B(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了《履约保证书》,就申请人对C***(韩国KOSDAQ***,以下简称***)增资与并购进行约定。《履约保证书》约定,被申请人将全力配合申请人完成对***的投资事项,待投资完成后,被申请人应当促使申请人成为***最大的股东,并获得经营权和实际控制权。对此,申请人同意向被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元(指人民币)或等值韩币。同时,《履约保证书》约定,本履约保证书的准据法为韩国法律,如有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并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2016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元。2016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与***签署了《新股认购协议》和《可***债券认购合同》,并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于2016年11月28日开始对***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存在财务等诸多问题,且已被韩国证券监督机构发布风险警示,根据韩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变更控股股东及经营权。
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退还部分保证金***元。
申请人认为,早在2016年3月22日,***已经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根据韩国交易所KOSDAQ《上市规则》第38条第2款第5项某某7目及第38条之2规定,如被指定为管理对象或唤醒注意对象的***,发生上市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权变动情形时,交易所应自通过公告等方式知悉该等事实之日起15日内,对该***进行上市适格性实质审查,即***存在退市可能性。***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的事实,属于影响《履约保证书》目的实现的重要事实,申请人在签订《履约保证书》时对此并不知晓,显然属于认识错误。如果申请人在签订《履约保证书》前知晓***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的事实,则不会签署《履约保证书》去收购一家存在退市可能***,更不会在投资前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中国***,申请人很难确认***通过韩文进行的公告内容,在签订《履约保证书》后,申请人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才发现,***已经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的事实。对上述误解,申请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人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签署的《履约保证书》,被申请人退还剩余保证金***元及支付律师费、仲裁费。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
作者:律汇通链接:https://doc.001pp.com/p/ca29cfa37e00来源:简某某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4日,A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B(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署了《履约保证书》,就申请人对C***(韩国KOSDAQ***,以下简称***)增资与并购进行约定。《履约保证书》约定,被申请人将全力配合申请人完成对***的投资事项,待投资完成后,被申请人应当促使申请人成为***最大的股东,并获得经营权和实际控制权。对此,申请人同意向被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元(指人民币)或等值韩币。同时,《履约保证书》约定,本履约保证书的准据法为韩国法律,如有争议,双方同意提交**_*/**_*并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2016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元。2016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与***签署了《新股认购协议》和《可***债券认购合同》,并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于2016年11月28日开始对***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存在财务等诸多问题,且已被韩国证券监督机构发布风险警示,根据韩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变更控股股东及经营权。
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申请人退还部分保证金***元。
申请人认为,早在2016年3月22日,***已经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根据韩国交易所KOSDAQ《上市规则》第38条第2款第5项某某7目及第38条之2规定,如被指定为管理对象或唤醒注意对象的***,发生上市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权变动情形时,交易所应自通过公告等方式知悉该等事实之日起15日内,对该***进行上市适格性实质审查,即***存在退市可能性。***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的事实,属于影响《履约保证书》目的实现的重要事实,申请人在签订《履约保证书》时对此并不知晓,显然属于认识错误。如果申请人在签订《履约保证书》前知晓***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的事实,则不会签署《履约保证书》去收购一家存在退市可能***,更不会在投资前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中国***,申请人很难确认***通过韩文进行的公告内容,在签订《履约保证书》后,申请人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才发现,***已经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的事实。对上述误解,申请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人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签署的《履约保证书》,被申请人退还剩余保证金***元及支付律师费、仲裁费。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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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是否属于“唤醒注意对象”及其影响;
2.申请人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履约保证书》。
(1)申请人是否对《履约保证书》的内容存在误解
(2)申请人对《履约保证书》内容的误解是否涉及重要的合同内容
(3)申请人就其误解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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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1.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签署的《履约保证书》;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剩余保证金***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及仲裁费。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约保证书》第9条约定:“本履约保证书的准据法为韩国法律”。本案被申请人为韩国国籍,《履约保证书》约定事项为申请人投资***事宜,属于仲裁规则规定的“国际商事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及《履约保证书》第9条约定,本案应当适用韩国法律作为实体法,审理有关争议。
韩国《民法》第109条规定,“因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之内容的重要部分存在误解时,可撤销。但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对该等误解存在重大过失时不得撤销。”本案申请人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提出撤销与被申请人之间签署的《履约保证书》之仲裁请求。因此,该条法律规定之理解是本案法律适用的关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韩国法专家意见及韩国法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仲裁庭认为,韩国《民法》第109条,系当事人因存在“重大误解”造成意思表示瑕疵,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之规定,具体而言,“重大误解”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i)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ii)该等误解涉及重要的合同内容,(iii)对该等误解不存在重大过失。且根据韩国《民法》第146条规定,“撤销权应自可确认之日起3年内,自做出法律行为之日起10年内行使。”
案例评析
本案申请人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应主要从其是否具备前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申请人是否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在此项下,需要确认该等误解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该等误解是否针对合同内容。对前者,申请人主张其签署《履约保证书》时并不知晓***属于“唤醒注意对象”,被申请人未就此提出反对主张并加以举证证明,综合申请人在韩国投资企业之经验、被申请人及***信息披露状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为申请人签署《履约保证书》时,并不知晓***为“唤醒注意对象”以及被指定为“唤醒注意对象”将产生的影响。对后者,申请人主张前述误解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而在《履约保证书》《新股认购协议》《可***债券认购合同》等文件中,均没有投资完成后***仍为韩国***的明确保证。但是,仲裁庭通过分析上述文件内容认为,预期***在投资完成后不被退市,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履约保证书》及后续投资协议的重要前提,符合相似交易条件下,类似商业交易的基本且合理的预期,并且,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该预期有明确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与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基于以上,仲裁庭认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认为投资完成后***仍为韩国***,属于《履约保证书》的内容。进而,申请人不知晓***属于“唤醒注意对象”,是对***经过上述投资后能否维持上市的风险缺少认知,属于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其次,申请人对《履约保证书》内容的误解是否涉及重要的合同内容。仲裁庭认为,案涉交易数额较大,基于前述,希望***在投资交易完成后仍为***,符合商业逻辑,是申请人的主要合同目的之组成部分。而因为被确定为“唤醒注意对象”,***在案涉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将面临实质的、难以事先准确评估和明确排除的退市风险,在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存在必须收购***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付出合理对价,选择收购具有明显退市风***,缺乏合理理由。即使***的退市风险并非必然发生,也足以对申请人的投资决策产生根本影响。因此应当认为***属于“唤醒注意对象”,是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申请人对此事项存在误解涉及重要的合同内容。
再次,申请人就其误解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人承认其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和两份投资协议前,没有按照通常做法完成尽职调查,而是在前述协议签订后,才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进行尽职调查,进而发现***属于“唤醒注意对象”。仲裁庭认为,针对如此巨大金额的***收购交易,且***在国外上市,申请人更应当依赖专业机构谨慎调查。同时,“唤醒注意对象”属于***的公开信息,即使没有***配合,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也可以发现有关问题。因此,申请人对未能发现***属于“唤醒注意对象”、进而产生重大误解存在过失。但是,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未能尽到此项谨慎注意义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缺乏相关跨国投资经验、投资进程仓促等影响,且申请人落实尽职调查的时间,虽未达到谨慎标准,亦不明显滞后。此外,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是申请人产生重大误解的重要原因。根据韩国法律,应当认为申请人不构成重大过失。本案满足韩国《民法》第109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且申请人主张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韩国《民法》第146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申请人有权申请撤销《履约保证书》。
结语和建议
作为跨境***投资交易,投资人在并不熟悉境外企业状况和当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确保投资安全,应当格外重视投资决策前的尽职调查,准确了解和把握投资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从本案情况看,申请人基于抢占商业机会等考虑,在案涉《履约保证书》和投资协议签订前,并没有按照惯例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没有能够及时发现***瑕疵,从而对其签订协议时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通过本案仲裁,申请人权益得以保护,但显然事后救济的维权成本高、风险大,并非投资者首选。因此,建议投资者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尽量按照正常交易流程,于投资协议等签订前完成相应尽职调查,以最大程度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此外,***在投资交易完成后仍然保持***状态,是本案投资人重点关注事项,是案涉投资的主要交易目的,通常也是此类交易投资人的核心商业利益。而在本案中,这一重点关注事项并没有被明确写入案涉协议,造成争议产生时,交易目的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动机,通常并不能被当然纳入合同内容,遑论合同重要内容。从这一角度看,如果投资人十分重视***的资产内容、状态特性等,是否具备这些内容、特性足以影响交易达成以及交易价格时,建议各方尽量将其明确写入合同内容,作为当事人的承诺或义务,或者明确将其纳入交易价格之确定因素等,以避免***资产状态等不符合交易预期时,各方就其是否属于合同重要内容等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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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拿大巴芬岛Marry RIver铁矿遗憾被***收购
Marry RIver铁矿位于加拿大努纳武特地区,北纬72度,是产于古生代花岗片麻岩、杂砂岩、含铁硅质岩建造中的BIF型高品位、超大型铁矿。
经预可行性研究,露天采矿范围内有证实、概略储量3.65亿吨,推定资源量2200万吨,铁矿石品位67%。设计的露天采矿范围外,还有推测、推定、确定资源量1.57亿吨,铁矿石品位64%。矿体沿倾向走向均未封闭,NO.1-NO.4矿体与区内航磁异常完全吻合,该异常带达60千米。预测资源总量达60亿吨。
运输航道也已测定完毕。
Marry River铁矿是全球尚未开发的最好铁矿。
国内一家以贸易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和该铁矿所有者巴芬岛***开始谈判。
2009年春,在金融危机的打击下,巴芬岛***在半年内,股价从3.6加元/股,骤降至0.2加元/股。公司现金已无法维持勘查计划,且形势难以融资。该公司当年需要3000万加元的现金。
资金量虽然不大,但大型国有企业仍然要履行一套复杂的投资决策程……而且大型国有企业,对初级***和处于勘查阶段的项目,即使拥有很大潜力也是犹豫的。
刘某某先生认为,境外矿业投资若要等矿床已经勘查结束了,基础设施没有问题了,采选技术基本过关了,价格合适了,这些世界级矿床也不属于观望犹豫者了。
后来的事实的确如此,经过几轮反复的敌意收购,2010年7月,该铁矿被印度米某某***全部收购。中国在这轮资源竞争中,由于短视再度成为看客。
二、老挝万象钾盐盆地一味求大,忽略成本估算
老挝万象盆地为晚白垩世蒸发含钾盆地,盆地主体位于泰国境内,是泰国沙空那空盆地的北西沿,因此产出钾 盐的稳定性较差,含光卤石的比例高。钾盐层埋藏较浅,平均150米,厚16-100米。
**_*在20世纪末就开始关注老挝的钾盐矿。2001年7月,和老挝政府了《中国赴老挝进行万象盆地钾盐勘查开发协议》,从勘查做起。矿权区面积78平方千米,经过2年8个月的勘查,共施工53个钻孔,其中38个钻孔见矿。
由于万象盆地的钾 盐以光卤石为主,品位较低,提取钾盐的生产工艺复杂。开始使用选择性溶浸技术,每吨氯化钾的生产成本达5000元人民币,没有市场竞争力。
老挝的政府环保意识很强,消除尾矿氯化镁的污染,更是一个艰巨的任务。时间过去十个年头后,原计划100万吨的目标仍很遥远。所拟定的年产5万吨氯化钾的工业性试验计划也没有完成。
作为境外钾盐勘查开发的先行者,为何落到如此进退维谷境地?这是因为在立项时只考虑了我国急缺钾 盐资源,老挝万象盆地的钾 盐资源潜力巨大,老挝又是我国友好的周边国家。
特别是按地质勘查的传统观念,只要能探到矿量,若有大型、特大型矿床前景,就容易立项。但忽略了概略性经济评价对成本的估算、矿石的可选性和环保问题。
三、利比亚内战,中国近200亿美元项目搁置,中石油停止开采
利比亚内战,中国创造了世界撤侨史上的奇迹。然而,创造奇迹的同时却是大量的项目被搁置或放弃。截至利比亚动乱发生前,中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一共有50个,涉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约1200亿元人民币)。
其中,国内75家企业,包括13家央企在利比亚有投资项目。2011年3月底,利比亚危机爆发后,上述13家央企在利项目均暂停。
矿业领域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在利比亚有5***,内战前,中石油宣布停止开采活动,并撤回400名职工。在这次内乱中,中石油的设施在利比亚的内乱曾遭到了袭击。
中国冶金在利比亚有51亿美元建设项目。
教训:战乱带来的损失几乎不可阻挡,能将人员撤出已属万幸。至于为何在联合国会议上,对西方在利***投弃权票,则属于国际政治的范畴。
四、2009年6月,中铝集团收购力拓的交易失败,力拓单方面毁约
(1)中铝收购力拓股权的始末
力拓集团成立于1873年,是全球第三大多元化矿产***,同时是全球前三大铁矿石生产商之一。
2007年11月8日,必和***提出***3比1的比例和***换股。2008年2月1日,***携美国铝业以140.5亿美元闪电参股矿业巨头力拓***12%股权,震动全球。
2008年11月25日,必和***正式撤回了对***的并购。2008年12月,传出中铝将进一步注资力拓的消息。
2009年2月2日,中铝与力拓双双确认谈判合作事宜,但并未透露具体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涉及的金额。有消息表示,中铝方面就收购力拓部分资产的交易与国家开发银行洽谈融资方案。
2009年2月12日,中铝与力拓通过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发布联合公告,***与力拓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创中企海外投资纪录。
***本次与力拓集团合作共投入195亿美元,其中约72亿美元用于认购力拓集团发行的可转债,债券的票面净利率为9%。***可在转股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选择转股。转股后,***在力拓集团整体持股比例将由目前的9.3%增至约18%,其中持有力拓***的股份增至19%,持有力拓澳大***股份的14.9%。本次交易的成功完成尚需要获得力拓集团股东和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监管机构的批准。
2009年2月16日,中铝和力拓的“联姻”新增变数。据外媒报道,力拓部分机构投资者向必和必拓摇起了“橄榄枝”,称如果必和必拓发起新一轮对力拓的收购,他们将提供融资。
英国媒体引述力拓主要股东说法称,必和必拓收购力拓资产。比中铝收购更为理想。2009年3月17日,中铝195亿美元注资力拓的交易再生波澜。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16日在澳洲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将延长对中铝与力拓195亿美元交易的审查时间,在原定的30天审查期基础上,再增加90天。
2009年3月26日,在中国企业在澳投资屡屡遭受延期审查之后,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明确表示将不反对中国***注资力拓的交易。
2009年4月2日,德国政府放行中铝注资力拓,这是继澳大利亚反垄断部门批准后,该交易获得的第二个权威部门的认可。
中铝注资力拓,需要获得中国反垄断局、澳大利亚外商投资评估委员会、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德国联邦竞争法主管局共计五个权威机构的认可。
2009年6月5日,中国***确认,力拓集团董事会已撤销对2009年2月12日宣布的双方战略合作交易的推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支付1.95亿美元的分手费。
至此,这单中国国企目前在海外的最大并购案以失败而告终,尽管表面上看,中铝会因对方的毁约行为获得近2亿美金的违约金,然而中铝不仅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付之东流,而且失去了注资全球矿业巨头的重大机遇,中铝显然成了最大的输家。
(二)中铝收购力拓股权失败的原因
1.被并购企业所在国担忧中国收购威胁本国安全
中铝收购力拓股权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了行业发展趋势,造成企业进退两难的局面。
(三)小结
一是忽视投资环境,容易被巨大的矿产资源潜力所诱惑,忽视了投资环境方面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社会风险、人文风险等等。
二是忽视软实力的作用,用国内的理念和文化去应对国外的问题。大量的实例表明,这方面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可能比勘查失误的损失还要大。
三是忽视合作伙伴,无论是承包商还是交易伙伴,必须慎重选择,经验和市场规范运作必不可少。
四是对行业形势认识严重不足,且项目拖延太久,项目交工时铁矿石价格急转直下。
中国海外矿业投资失败经验教训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我国海外矿业投资失败基本离不开以下几种因素:
1.尽职调查不足,对基础设施、法律、民情、环保、社区关系等情况不了解不重视;
2.决策程序过慢,错失机遇;
3.战乱;
4.资源民族主义;
5.所在国矿业政策多变;
6.对矿业形势认识不足,资源成本过高;
7.对部分风险投资项目犹豫不决,错失良机;
8.对媒体、公关的作用估计不足,软力量较弱,常常陷入被动;
虽然近年来我国海外矿业投资大量受挫,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相信在未来“一带一路”推进的过程中,我国矿企会吸取经验教训,取得更多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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