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

本文由用户“dada8000”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10-03 08:35:28 举报文档

以下为《关于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2016年11月7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为与新法新政保持一致,细化和完善新法新政内容,推进新法新政落地实施,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工作势在必行。2017年6月21教育部正式启动《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发布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月18日,教育部陈宝生部长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20年7月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简称《计划》)。

其他类培训机构的审批问题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就培训机构的审批而言,上述规定非常明确,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类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培训市场还有一些培训,即非职业类培训也非文化教育类培训,如艺术、体育、科技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人发展和兴趣爱好类的培训。在本文中我们统称之为其他类培训。这类培训机构的审批是如何处理的?

关于其他类培训机构的审批问题,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这类培训机构要不要审批;二是这类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审批。

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其他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地区将其划归为大教育类培训,仍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是由对口的职能部门审批,如艺术类培训由文化局审批,体育类培训由体育局审批;三是不用审批,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所有的培训机构都要纳入到民办教育的范畴,相应的审批权限也要统一归口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即使要到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也要进行前置审批。

因为法律政策不明确,其他类培训机构的审批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出了难题,如果归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则没有法律依据,超越审批权限。如果不审批,则这些机构可能会处于无证办学状态,不利于监管。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完整,这就需要《实施条例》在此方面给予补充和完善。

原《实施条例》颁布较早,对此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但随着培训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问题越来越多,必然要求在《实施条例》的修订中应该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有详细的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条款可知,其他类培训机构不要求审批,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直接到工商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生的校外培训,无论是开展什么项目,都应该办理办学许可的审批。这显然与征求意稿、送审稿和终审稿的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二者之间差异,笔者认为,《实施条例》的修订一定会考虑到规范意见的要求,保持政府规制的一致性。

总之,结合近两年国家对培训行业的治理,笔者认为在其他类培训的审批问题上,存在着一“紧”一“放”两种情况,“紧”是对中小学生开展的培训,无论是文化教育类培训还是其他类培训,都可能要求进行办学许可的审批,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幼儿园之前的早教培训、成年人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和综合素养、个性发展、兴趣爱好类的其他类培训,放开的可能性较大,即不再进行审批,直接进行法人登记即可。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1. 培训机构复课工作方案、集体活动、培训场所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4. 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6. 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
  7. 8.XX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验收审批表(2)(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9. 课堂备案和公示制度
  10. 附件3校外托管班、培训机构安保风险集中排查整改活动检查表
  11.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2. 学习“双减”政策的心得体会

以上为《关于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