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本文由用户“qidaixia3221”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10-30 11:28:39 举报文档

以下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_*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北京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荣誉,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_*,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包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两个等次。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须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以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每届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联系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审查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提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拟获奖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专家技术指导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审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二)负责制修订评审专家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监管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则及自评报告格式等内容进行讲解。各组织对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撰写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评审办。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评审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确定材料评审专家分组和参评组织分组。各材料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大数据反馈数据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评审成绩。专家技术指导组对材料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后形成意见反馈评审办,评审办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审办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确定现场评审专家分组和参评组织分组。各现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大数据反馈数据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最终大数据评价与现场评审专家评价结果汇总,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审成绩。专家技术指导组对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后形成意见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评审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质量方面及相关产业经济方面知名专家,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综合评议,依据参评组织的综合评审情况以及**_*发展实际、产业结构定位等,研究提出入围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建议名单。对未入围的组织,由评审办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定公示。评审办将综合评议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名单。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收集核查公示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报批表彰。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就评选结果联合呈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评选表彰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颁奖。由**_*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不得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包装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获奖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评审办,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日期:2020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