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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2021年8月4日经省安委会2021年第二次
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目标,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营造良好安全稳定环境。
(二)巡查范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市区、市级以上(含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区等和有关重点企业。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务求实效。按照“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巡查与党委巡视巡察、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督导检查及安全监管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2.问题导向,重在预防。以杜绝重特大事故、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巡查督导,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3.强化责任,关口前移。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隐患突出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坚决实行事前问责。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6至8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职厅级领导或者二级巡视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等参与巡查工作,邀请媒体记者随行(巡查涉密单位时除外)。巡查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二)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抽调配备的各巡查组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呈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巡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作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附则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巡查管理机制,另行制定安全生产巡查操作指南。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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