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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XX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已经2020年5月26日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_**
2020年5月28日
XX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_*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XX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_**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指XX区、姜某某、XX区行政范围(含XX区管辖范围)。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功能布局和交通发展政策,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
第三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符合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条件的相邻地块,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特殊停车泊位(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某某)。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某某;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停车某某不低于原不足差额数的4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某某,临时性停车某某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七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表示),停车设施配建指标不得低于附表1中的限值。当建筑规模达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可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某某;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商品房类建筑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机动车的地面停车某某数量(含访客车某某)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超过10%;租赁住房类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工业类、仓储类、创新研发与服务用房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可根据具体生产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其他类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如需停放旅游巴士等大型车辆的立体停车设施,其层高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米。 (一)单个停车场(库)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100个以下标准车某某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1个双车道出入口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 (二)单个停车场(库)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101-300个标准车某某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2个; (三)单个停车场(库)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301-500个标准车某某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应为双车道出入口; (四)单个停车场(库)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501-1000个标准车某某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2个,且2个均应为双车道出入口; (五)单个停车场(库)配建机动车泊位数量超过1000个标准车某某的,出入口设置应不少于3个,其中2个应为双车道出入口,同时出入口的设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两个车库通过地下通道(宽度不低于7米)连通的,可视为单个车库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于垂直式后退停车,当停车某某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某某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当停车某某相互毗邻时,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某某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1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某某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两个车某某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5.4米。人防门两侧、尽端式通道应避免无效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70%,二类区不得超过60%,三类区不得超过50%。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允许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若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某某,需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住宅类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相互转化的需要。居住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就近设置,可充分利用架空层空间或在紧邻地面首层的地下室(或夹层)设置,不得设置于地下2层及以下;商业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尽可能在地面设置,应与周边道路衔接便捷。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注意出入口坡道形式。
非机动车泊位每个停车某某面积按照1.8平方米控制。
第十四条 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鼓励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配建停车设施需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其出入口候车空间应不少于2个车某某。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某某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某某时,各类车型车某某可按附表4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某某计算。 第十六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某某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某某,但其他车型车某某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某某的10%。 第十七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某某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且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某某共享的可能后,机动车配建车某某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某某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八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十九条 各类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车某某(见附表3),一个无障碍车某某相当于1个机动车标准车某某,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某某可减设1个机动车标准车某某。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某某的建筑物(见附表3),每设置1个大巴车某某可减设2.5个机动车标准车某某。
第二十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上落客停车某某。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上落客停车某某。临时性地面上落客停车某某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某某统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充分预留机动车充电设施。
(一)大型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不低于车某某1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二)***,应为每个车某某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包括预留电动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筑物应集中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设置比例不得低于非机动车停车某某的30%。
第二十三条 住宅类建筑应在出入口处设置访客车某某,访客车某某应在地面设置,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某某数。访客停车某某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某某总数的2%,最多设置20个,不得出售或出租。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方案审批前,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低于配建标准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不足部分按有关异地建设规定执行,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少配建的停车泊位数,一类区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5%,二类、三类区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停车泊位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某某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与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原《XX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泰规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在2020年6月1日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1.机动车标准车某某配建指标
2.非机动车标准车某某配建指标
3.机动车特殊停车某某配建指标
4.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某某或自行车车某某的车某某换算值
附图:*_**图
附表1
机动车标准车某某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住宅
商品房、
共有产权房
S建≤100m2
车某某/户
0.8
1.0
1.0
S建>100m2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8
1.0
1.0
租赁住房*
按照商品房指标值执行;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商品房指标值的70%执行
集体宿舍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3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某某/客房
0.4
0.5
0.5
办公
行政办公
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5
2.0
2.0
其他
1.2
1.5
1.5
商务办公*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2
1.5
1.5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2
1.5
1.5
配套办公管理用房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0
1.2
1.2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2.0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1.5
2.0
2.5
商业
中小型商业设施(50000m2及以下)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8
1.0
1.0
大型商业设施(50000m2以上)、大型超市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0
1.2
1.5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6
0.8
0.8
专业、批发市场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8
1.0
1.2
农贸市场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0
2.0
2.0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三级医院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2
1.5
1.5
二级及以下医院
1.0
1.2
1.2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4
0.6
0.8
疗养院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6
0.8
1.0
影剧院*
车某某/100座位
1.5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4
0.6
0.8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4
0.6
0.8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
车某某/100座位
2.0
3.0
4.0
小型体育场馆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8
1.2
1.2
学校
教工停车某某
中小学、幼儿园
车某某/100教工
20
25
25
中专、大专、职校
25
30
30
综合性大学
25
30
30
学生接送临时停车某某
中学
车某某/100学生
5.0
7.0
7.0
小学
6.0
8.0
8.0
幼儿园
4.0
6.0
6.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某某/公顷占地面积
4.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某某/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4.0
实验室*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0.4
0.5
0.5
无人及少人值守的研发、科研建筑(数据中心)*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0.2
0.2
工业
普通工业厂房*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0.3
0.3
创新研发与服务用房*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0.6
0.6
仓储*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0.4
0.4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某某/设计年度最高聚集人数
—
0.2
0.2
火车站*
—
0.2
0.2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100 m2的户型,二类区、三类区按1个车某某/户计算,一类区按0.8个车某某/户计算;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不按混合建筑车某某折减;
(4)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座位数的体育设施,小型体育场馆是指基本无座位数的体育设施;
(5)养老院、康复中心停车某某指标参照疗养院停车某某指标执行;
(6)文中的“设计年度最高聚集人数”采用该汽车站、火车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远期高峰小时旅客”采用该轨道线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
(7)不在附表1中的***认可后,可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
附表2
非机动车标准车某某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住宅
商品房、
共有产权房
S建≤100m2
车某某/户
1.8
S建>100m2
车某某/户
1.5
租赁住房
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按2.5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执行
集体宿舍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2.5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某某/客房
1.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0
2.5
2.0
商务办公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0
2.5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0
2.5
2.0
配套办公管理用房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0
2.5
2.0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4.0
3.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4.0
3.5
3.0
商业
中小型商业设施(50000m2及以下)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5
3.0
2.5
大型商业设施(50000m2以上)、大型超市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5
3.0
2.5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4.0
3.5
3.0
专业、批发市场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5
3.0
2.5
农贸市场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10.0
8.0
8.0
医疗卫生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5
3.0
2.5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5
3.0
2.5
疗养院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0
2.5
2.0
影剧院
车某某/100座位
8.0
6.0
6.0
博物馆、图书馆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4.0
3.5
3.0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4.0
3.5
3.0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
车某某/100座位
3.5
3.0
2.5
小型体育场馆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3.5
3.0
2.5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某某/100师生
中学70/小学20/幼儿园10
中专、大专、职校
车某某/100师生
80
80
50
综合性大学
车某某/100师生
80
80
50
游览
场所
主题公园
车某某/公顷占地面积
15.0
10.0
8.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某某/公顷占地面积
20.0
15.0
12.0
实验室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2.0
1.5
1.5
无人及少人值守的研发、科研建筑(数据中心)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1.0
1.0
工业
普通工业厂房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1.0
1.0
创新研发与服务用房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1.0
1.0
仓储
车某某/100 m2建筑面积
—
1.0
1.0
交通
枢纽
汽车站
车某某/设计年度最高聚集人数
0.15
0.15
0.15
火车站
0.15
0.15
0.15
附表3
机动车特殊停车某某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某某
出租车某某
大巴车某某
无障碍车某某
住宅、集体宿舍
车某某/10000 m2建筑
面积
—
0.5
—
每100车某某设置一个
宾馆
车某某/100客房
每100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个时,每增加10000 m2增设1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 m2增设1个
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3个;超过9个时,每增加15000 m2增设1个
1.5
餐饮娱乐
车某某/1000m2建筑
面积
1.0(娱乐免设)
每1000 m2建筑面积设置2个;超过6个时,每增加3000 m2增设1个
—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某某/10000m2建筑
面积
—
1.5
一类区:—
二类区:0.5
三类区:1.5
医疗卫生
车某某/100个床位
按需设救护车某某
1.5
—
附表4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某某或自行车车某某的车某某换算值
车型
车某某换算值
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0.2
三轮摩托车
0.7
微型车
0.7
小型车
1.0
中型车
2.0
大型车
2.5
铰接车
3.5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助力车
1.5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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