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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4月9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_*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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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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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XX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 在审核测算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时,政府投资(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总成本,财政补助收入应冲减总成本。
第三章 收费管理方式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州、市制定全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市级直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各县、市、区在所属州、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提出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前三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需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事前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自主、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计等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剩余的教学资源开办托二班、幼儿班、学前班等与义务教育入学不挂钩的学前教育,收费参照本办法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管理,其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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