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申请提交资料(教育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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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盈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_*教育条例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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