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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轨道交通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
(一)设立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基金
第一条设立5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按市场化运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轨道交通主机及零部件制造等高端装备产业发展。
(二)设立轨道交通产业专项资金
第二条设立2亿元的轨道交通产业专项资金,对南昌轨道交通产业园建设、项目引进、自主研发、拓展市场等给予专项扶持。对行业领军企业、标杆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一事一议”专项资金支持。
(三)推进轨道交通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支持南昌轨道交通产业园建设。加快推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轨道交通产业用地指标。对涉及轨道交通车辆总成及核心二级部件,特种施工设备,轨道交通新型材料等制造企业,经认定为补链强链重大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扶持。
第四条支持轨道交通配套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在新建区新注册纳税,并租赁生产性厂房经营的轨道交通产业类企业给予生产性厂房租金补助;在享受国家、省、市、区相应扶持的基础上,最高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100%的租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最长扶持期限三年。
第五条加大轨道交通企业财政扶持。从销售之月起,以轨道交通产业类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的标准计算予以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相应的财政扶持奖励。
第六条中介人奖励。引进轨道交通产业类项目注册资本金3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资金的2‰、3‰给予中介人奖励,每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奖励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四)支持轨道交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第七条支持轨道交通产业总部经济。新引进轨道交通企业总部,经认定为亚太区及以上区域的企业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认定为大中华区总部的企业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为中西部总部的企业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轨道交通产业类总部型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对企业实际购房面积中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购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支持轨道交通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重大项目,签约后两年半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轨道交通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五)培育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九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整车造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8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零部件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融资租赁。对轨道交通产业类企业向融资***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鼓励轨道交通企业资产重组。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南昌市外***控股权且上市注册地变更到新建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总部注册在园区且5年内不变更,以上年上***得为基数且年增长25%以上的,按新增加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获奖额的80%。市外企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重组的(国有资产行政划转项目除外),按新增实缴注册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六)提升轨道交通产业本地配套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安排体检、疗养等。为人才提供创业服务、社保转接、职称评定、档案代理等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对于轨道交通产业方面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的高端人才,经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大力引进轨道交通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中处于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专利或市级以上技术革新发明奖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给予每人15万元奖励补贴,分三年实施,奖励资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补贴到位。
第二十六条对落户园区的轨道交通产业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地方财政贡献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长奖励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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