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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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_*法(试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 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经管站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九条 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如实公开。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代理办要按规定设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要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严按照代理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支票和印鉴分管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发生提现、转帐等业务,由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财务制度处理帐目。代理办出纳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帐目,村经管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与代理办核对现金余额。

第十五条 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为他人转帐支票换取现金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代理办和村集体必须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财务专用章(大印鉴)由代理办保管,村集体负责人印鉴由被代理单位财务主管保管,缺少任何一级印鉴和未经被代理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代理办都不得办理提现或转帐等业务。

第十七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的备用金数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规模较大的单位、支付较集中的季节,备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内。每笔开支或往来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备用金具体限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组集体不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村经管员负责按月领取备用金。领取时,须在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并持本村财经责任人签字的《备用金领用单》,经乡镇(区)代理办会计、主任审批后方可按有关手续领取,数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备用金领用单》保管在乡镇(区)代理办出纳员处。严禁村“两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取和支付备用金。

第四章 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 代理办必须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及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分设账户(簿)。代理办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原则、要求进行核算,严格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得更改和乱用科目。

第二十条 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财产。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于各项支出结束15日内到到代理办核销,禁止跨年度核销。要及时结账,定期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代理单位的票据管理,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帐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要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要求。

第二十三条 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 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第六章 开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办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不得支付相关款项。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明确审批权限。村平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票据在500元以内的由村财务主管审批,500-2000元之间的由村集体会办审批、超过2000元由村组干部会同理财小组研究、财务主管签批,3000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村发生的费用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

(一)取消村级招待费。因发展本村经济、招商引资、发展工副业项目等特殊需要,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包括招待的正当事由、参加人、审批人等)方可报销,且每笔支出要在村务公开栏内设立专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发生招待支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村集体严禁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各种书报、字画、杂志、挂历、茶叶等物品,谁接受、谁批准、谁负担,村一律不予开支;需订阅的党报党刊限在1000元内,由宣传部门统一办理。除此以外,村不得再开支报刊费,谁接收、谁负担。村不得接收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转嫁的费用,谁接受、谁批准、谁负担。

(三)差旅费开支可参照市财政统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由乡镇自行确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组织考察的,须经村民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五)严禁滥发资金、纪念品及各种补助,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无集体经营收入村不得由村级支出资金、发放纪念品或补助。

(六)集体经济组织下列开支,必须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审核后方可实施:

1、村干部交通补助、通讯费补助、保险等;

2、各种捐助赞助费、组干部补助、出租车费等;

3、村干部换届选举、禽流感防止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七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八条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凭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衽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累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上。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专款专用、使用公开、专项审计”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八条 在筹资筹劳时,每人每年筹资总额和每个劳力每年筹劳总工日,以及筹资筹劳的对象、程序、资金和劳务管理应当符合《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_*法》等有关规定。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坚持村民自愿和办理书面手续的原则。筹资时,要开具“一事一议”筹资专用收据。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在年 初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和预算,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审议,并报乡镇(区)政府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条 村集体对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筹劳的工日进行计划使用,做到“控制总量,平衡派工”,并建立出劳登记薄,最后进行归档。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除兴办生产公益事业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之外,需要筹措资金搞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房屋设施、通水通电、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建设的(简称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作工程预算报告,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理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区)代理办审批,纳入当年财务预算计划,通过“在建工程”设立明细帐户,核算成本。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达到万元以上的,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的参与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或者发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发包、招投标,合同造价、完工期限和质量标准等重要条款要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在工程施工时指派民主理财小组或懂得工程项目建设的人员监督施工。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承建方在施工中若出现质量问题,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村集体工程项目的发包或招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审计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机构)或专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须向乡镇(区)代理办提供工程决算报告,包括合同、收款票据等相关资料,并以其结果进行财务结算,进行固定资产帐户等会计核算。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结束后,所有相关的会议记录、报告会计凭证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进行专项的财务公开。

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的资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借支、平调和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抵押。如有往来确须产生债权的,应当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实行;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举债。村集体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年初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举债兴办各种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债权债务清查制度。代理办要定期组织村委会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界定,及时向村委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债权债务情况。要建立村集体债权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要按时清回欠款,对责任人在规定内不能按时清回的,要依法清欠。

第五十条 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需通过借贷资金兴办集体各项事业的,1000元以内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严禁由同一个人办理借款业务。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的借贷资金,其借据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人签字,同时附加民主议定书,否则视为无效。对违反规定造成债务的,由决策人和责任人个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等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纳入会计核算,要确定责任人对借出、借入款项合同和凭证等加强管理。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借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偿应当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二章 财产清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 乡镇(区)经管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村集体的财产清查工作,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第八十三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实行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定期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办法。乡镇经管站坚持开展定期帐前审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全面审计,对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意见较大的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全面审计对所管辖的单位每2-3年要审计一遍。

第八十五条 开展审计工作必须使用标准审计文书,形成规范的审计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八十六条 对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依情节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法纪,集体资金、资产、资产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_*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

第八十八条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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