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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水保(2018) 47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_*, 各技术评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 作,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 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尅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 作,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 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细则。
一、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受水利部委托,负责组 织技术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其负责。
二、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以水土保 持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规范为依据,确保评审结论客观 公正、科学合理。
三、 水利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由水土保持 司在一个工作日内转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接受水土 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任务后,评审单位应及时拟定评审工作计 划,确定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方式和参会评审专家,并于 评审会一周前向水利部报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计 划报备表见附件。
四、 参会评审专家一般应从专家库中选取,候选专家应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悉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环 境状况、掌握项目的行业特点,应避免在专业和地域上大跨 度选用评审专家。
五、 评审单位组织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植 物类、综合类和技经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根据专家专业进行分工。
(-)水土保持工程类专家重点负责对水土保持工程措 施的选取、布设、措施等级与标准、措施典型设计及工程量、 施工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提高专家把关意 识和专家意见质量。
(-)严格入库条件。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 廉洁自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 上;
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非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已退休人员除外)。
(二)强化日常管理
入库专家应签订专家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录专家参与评审的 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评审单位应组织督促专家及时学习研究相关规定。
十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遵守《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参加人员不得在生产
建设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收取礼品、土特产 及专家费,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营业性娱乐消费活 动及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十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评 审单位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 同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和建立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 履行职责的;
(二)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 当要求,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四) 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水土保 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 违反规定泄露技术评审结果的;
(六) 一年内3次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的;
(七)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十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 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规定。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计划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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