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辩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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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辩护权”演讲人:2020级经济法专业李某某章 节 1 以’会见权‘为例A company is an association or collection of individuals, whether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a mixture of both. Company profileO N E章 节 1 绪 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权利主体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范围被告人亲自从事各种辩护活动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辩护权的被动享有者性质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诉讼救济程序的权利,如申请调查、会见。

国家有义务保障被诉人在辅助辩护方面获得援助。

实现路径章 节 1 绪 论作为辩护权主体的诉讼当事人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但具体到实践中,这些程序权利都受到了相当的限缩。 陈瑞华先生以‘律师会见权’为例,解构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具体限缩的过程及原因。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除了“律师会见权”,还应包括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与被告人不具备辩护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也是现行法律过于压缩被告人辩护空间所致。

由此看来,法律尽管赋予被告人当庭参与诉讼抗辩的机会,却没有确立一种保障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机制,结果造成其各项诉讼权利几乎都“形同虚设”。要激活这些诉讼权利,使被告人摆 脱被动和消极的境地,就必须确立被告人”自主行使辩护权的资格”,使其在开庭前就可以自行安排会见、自行阅卷并行使申请调查权,从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反对观点 立法上拒绝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与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具有一脉相承的思路。根据这一思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负有对刑事追诉活动加以配合和服从的义务,而不能享有太大太多的诉讼抗辩权,更不能对刑事追诉机 构的调查活动造成实质性妨碍。而立法者之所以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拥有查阅控方案卷的机会,就可能了解控方所掌握的情况,以至大大增加翻供、串供的可能性,从而被视为对侦查、公诉效果的削弱。报告结 束,谢 谢 观 看!The user can demonstrate on a projector or computer, or print the presentation and make it into a film to be used in a wider field演讲人:李某某[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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