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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寨老组织
——以黎平肇兴侗寨为例
寨老制度是以村寨为单位的传统社会基本组织制度。寨老制度的产生时间因资料缺乏无法考证,但从起源上说应该是和当地的村寨环境有密切关系的:侗族地区历史上长期处于“化外”之地,中央王朝虽然有设立管辖的“行政机关”,但实际上很少对其过问,所以便要求其族内产生一种能协调村寨事务的民间组织,以此保证村寨的生产生活有序进行。
寨老组织在侗族地区是有着一套“家族—寨老—中款—大款”的组织体系的,亦叫合款。肇兴所在的肇洞是属于原六洞地区,六洞和肇洞的地域范围虽然在历史上都发生过多次变化,但合款这一套组织体系和制度直至民国时期一直存在。通过合款制度,肇洞与其他村寨形成六洞的联合组织,它是侗族地区自身的一种“行政”单位。合款将不同的村寨联合为一个更大的地域范围,共同制定“款约”,建立一套生活和生产秩序,同时,加强村寨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尤其在遇外敌时,能联合防范和对抗。一般来说,与汉人社区相比,帝制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更为松散。正因为如此,在侗族地区,地方权威寨老在地方社会所发挥的沟通上下的作用比起汉人社区的士绅来要弱许多,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对内的管理以及对外的合款。《侗族简史》中述,自秦汉到隋唐五代1000余年,中央王朝虽然在侗族地区建立了郡县,但多为“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亡(无)实利”之地。当时侗族社会内部仍然是“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制相縻”,以地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等农村公社组织,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明永乐十二年(1414年),贵州侗族地区形成“土流并治”的局面。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贵州侗族地区的正、副长官司陆续停止承袭,***管理。据载,宣统二年(1910年),侗族地区还发生过侗民“联款”,“围官吏戮士绅”之事。 直到民国时期,这种组织形式才受到了国家权力较大的影响,后来实行的保甲制度,使侗款逐渐失去作用。由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深入,原本由侗款维系的地方社会的基本秩序被行政体系和官僚管理系统逐渐取代,此时,寨老的主要作用仍是处理民间内部的各种纠纷、公益事业等,税收、摊派、征兵等由保长执行。新中国成立之后,历次运动破坏了侗族地区的寨老组织,新的国家政权形式进入侗族地区,“文革”之后寨老组织才开始重新恢复。肇兴侗寨目前的寨老组织情况,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从寨老人数上看,各团主要负责的寨老为三到六人不等。第二,寨老组织内部形成了一套比较正式化、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如不定期推选寨老和划分平时的职能分工。寨老年龄过大或自己不愿再担任,便可通过寨老大会推选新的寨老。寨老组织内部各人分工比较明确,如专门管理鼓楼内部财务、负责民间娱乐活动、负责鼓楼山林、负责祭萨等。第三,各团都保留往届的寨老,新一届寨老负责日常事务,但是凡遇重大事情,需要集体商量决定时,就会请往届寨老一起商议定夺。第四,从年龄上看,新一届寨老较为年轻化,除一人六十岁以上,其余均为四十多岁或五十出头。日常事务也由新一届寨老处理,并且新一届寨老人员中兼顾了不同的年龄层,其中一人为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其余三人均为五十多岁。这样,在新一届寨老中,日常负责人为年纪较长者,而跑腿的活路则由年轻一点的寨老负责。
寨老一般由族里秉公正直、负责善良、热心为大家办事、能力强的中、老年人担任。寨老的主要社会职能是调解当地人的纠纷、维护寨子的社会秩序、执行习惯法规、兴办公益事业等。寨老制度利用村寨中德高望重的老年人的威望来教化村民。寨老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维护当地的正常农业生产秩序。这是在最初生产力低下的条件决定的。当时落后的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老“统合”到一个“组织”中,就能跨越“本团寨老只管得了本团”这一民间社会内部的边界,从而形成“跨团”的共同监督与相互监督。通过这一制度上的安排,民间社会以团为边界的寨老组织形成了跨团的联合。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避免了各团之间的不均衡和要求不一。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将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建立的社会组织相结合,通过赋予民间权威以双重身份,巧妙地将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嵌入传统社会之中,以便更好地开展治理实践,取得治理实效。
在现代社会,寨老组织已经被纳入为一个由政府成立发“非营利组织”,以此协助村委会对村内的治理。对形成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的有机格局,开创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新局面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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