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社会组织-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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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社会组织-营利性)

举办单位名称





实际经营地址

1 市 区(县) 街道 号

1 栋 单元 层 号



举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举办单位

分管办学负责人



手机号码





举办单位

日常联系人



手机号码





是否举办有其他民办学校

(否





(是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近2年年检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确认声明

本单位是 (学校名称)举办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举办者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的规定。

本单位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确认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须现场核对证件原件)

正面 反面





举办者资格证明复印件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址)举办 (学校名称)。

本单位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举办单位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全体组成人员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合作办学协议原件粘贴处

1.有2个以上举办者的,是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都须填写1份《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第1-2页;是个人的,每个自然人填写《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非营利性)第1页;其中任意1个举办者后附《合作办学协议》(不重复提交),如协议内容较多,可另行附页。

2.《合作办学协议》应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举办民办学校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同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超过总财产的1/3。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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