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当防卫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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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当防卫的社会调查报告

目 录

摘要 1

一、社会调查 3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

(二)调查对象对正当防卫的认识情况 3

二、案例调查 3

(一)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4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 5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够使用正方防卫 5

(四)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后防卫” 6

三、进行总结 7

参考文献 8

摘要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文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入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下面,我通过社会调查和案例调查梳理出一份调查报告来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

Abstract

Self-defense is the right and moral obligation of every citizen given by law. Proper implementation of self-defense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stop and prevent unlawful infringement and safeguard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also beneficial to carry forward the righteous spirit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piritual civilization of the main text of the society.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self-defense is the premise of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self-defense, so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self-defense is very necessary. According to Article 20 of our criminal law, self-defense means to protect the country.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person, or the person of another. When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are protected from ongoing unlawful infringement, the act taken to stop the unlawful infringement and to cause damage to the unlawful infringement, the act of justifiable defence shall not bear criminal liability. So, whether a person's behavior belongs to self-defense should be how to determine? Below, I combed through the social investigation and the case investigation a survey report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Key words: self-defense; defense limit; excessive defense

对于正当防卫的社会调查报告

一:社会调查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人们对正当防卫认识的特殊性,调查对象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0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0-35岁的、36-50岁之间的102人,50岁以上的各百余人,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约20%,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数40%,初中文化占30%,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10%。在职业分布上农民占50%,干部占10%,个体私营业者5%,无业人员占10%,公司职员占10%,其他职业占15%。

(二)、调查对象对正当防卫的认识情况。

调查显示,在调查的人中,大部分人对正当防卫有一些错误的理解,就比如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调查中近100人认为已经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仍可以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有40人对于这个问题也是模凌两可,其次有将近95%的人没有系统的了解过有关正方防卫的刑法。其原因有对于了解正当防卫的途径短缺。对于什么时候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每个人也都有不同的看法,意见不一,对于互殴案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精神病人或者十三周岁的人对你进行故意伤害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可以与正当防卫划等号吗等一些问题有超过65%的人均回答错误。

二:案例调查

对于社会调查并不能清楚的让大家认识正当防卫到底是什么含义、如何正确的理解正当防卫,下面我将进行案例调查来进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案例一:某日上午,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期打,后被人拉开。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照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刷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当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身死。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当乙回家取刀时,甲感到虽在刚才的用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狠教训一下乙。隧也回家也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甲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同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什么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备这种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领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后一种假设情况属于相互斗段,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但在前一种情况中,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了侵害 (躲避逃跑的行为足以证明),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此时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这种放弃侵害的行为还有不再斗段或认输求饶等等。不具有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还有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

案例二: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某某,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然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本案王某的行为之所以属正当防卫,是因为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忠“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当这一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最后,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案例二中有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这一对象条件也是原因之一。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什么情况不能够使用正当防卫。

案例三: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借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教,不肯跳入类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棒,然后跳入类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农民张菜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已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 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 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 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 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四)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后防卫”

案例四: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检起一石块将赵某硬伤。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下列情况实施防卫也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 不法侵害人已经遇离现场:。(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

三:进行总结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某某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有关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余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诚然,要使正当防卫真正成为被广大公民普遍使用的维权武器,充分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力、把不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还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不要让广大公民只能凭借正当防卫去单刀赴会,只有使不法分子感到畏惧的法律才是真正彻底地保护了正义的尚方宝剑,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对不法行为说“不”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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