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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助力企业申报国家级创新载体,规范和加强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资助管理,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XX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_**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_**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是依托XX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企业统筹整合创新资源,聚集创新要素,支撑可持续发展而建设的科研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重点支持符合XX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建设研究院。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研究院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支持研究院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发布研究院认定和评估资助申请指南,组织实施研究院年度认定和评估资助计划;
(二)审核与批准研究院的认定、资助、变更和撤消,组织开展研究院的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依托企业是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明确的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及场地等保障条件,解决研究院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研究院的认定申请书,对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并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研究院的认定、监督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依托企业应对研究院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和核算;使用市财政资助资金时,应当专款专用,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并建立相应台账;
(四)对研究院进行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并按程序主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研究院评估;
(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创新载体。
第六条 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研究院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运行机制;
(二)研究院的主要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
(三)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依托企业提交上年度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应包含研究院建设、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以及资金使用等内容;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严格遵守科研信用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第三章 认定与资助
第七条 研究院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研究院认定资助工作。
第九条 依托企业申请研究院认定资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企业应当是在XX市或者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XX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
(二)依托企业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近两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或者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超过4000万元。生物医药领域的依托企业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近两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或者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超过4000万元;
(三)依托企业在其申报领域拥有知识产权且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请撤销的;
(二)未按期申请评估的;
(三)未按期提交研究院上年度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院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资助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研究院予以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并经查证属实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撤销研究院认定资格、将依托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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