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_V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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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

客户号:_________________ 生效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联想***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或主要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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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设备租赁合同(“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内,就每一笔就单个项目的租赁交易,双方均将根据本合同附件一的形式另行签署一份具体的《租赁附表》,以使本合同适用于该等被包含在《租赁附表》项下的租赁交易。每一《租赁附表》都构成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均适用于全部援引本合同的《租赁附表》。

第一条:租赁物购买、所有权、占有及使用

1.1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不依赖于出租人的技能也未受出租人任何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修保养、技术保证和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签署《租赁物采购协议》。出租人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采购协议》并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之目的完全是为向承租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租赁服务。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设备”指附件三《租赁物清单》所描述的设备连同所有附件(包括软件和许可证)、辅助装置、更换件及/或增添件。

1.2出租人根据《租赁物采购协议》的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自行决定租赁物所有权让渡、基于租赁物所有权产生的债权让渡。承租人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识租赁物所有权的标志,承租人应积极协助并保护相关标识或设置不被损毁或覆盖。

1.3双方在此明确同意,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支付租赁物价款,除此之外,《租赁物采购协议》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属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对任何租赁物故障、交货、安装迟延、租赁物的瑕疵或其不符合《租赁物采购协议》而对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租赁物采购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供应商提起索赔,并保证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承租人独自享有并承担所有向供应商索赔的结果和费用。

1.4 出租人不受供应商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即使出租人为供应商的***。

第二条:交付和安装

2.1出租人不承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为交付日,承租人应在交付日起5日内签署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见附件四)。如交付日后5日内承租人没有将《租赁物验收证明》出具给出租人,出租人有权(a)视为承租人认可租赁物已交付,并于租赁物交付后5日内起租,但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或者(b)经承租人及时书面通知,出租人有权自主决定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宽限期,承租人与供应商协商租赁物替换等事宜,若承租人在宽限期内未能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租赁物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租。

2.2承租人签署并提交或被视为签署并提交《租赁物验收证明》表明,承租人已经检验并接收了租赁物,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符合承租人的购买和使用要求;承租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2.3承租人负责与供应商及其客户服务机构讨论决定租赁物安装、调试和培训等。若供应商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迟延租赁物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与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前述情况,承租人应自负费用自担风险直接向租赁物制造商、供应商、维修服务商索赔,本合同的效力以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支付义务均不受任何影响。承租人若要求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应当给与合理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三条:起租及租赁期限

3.1 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验收证明》之日,除非双方在《租赁附表》中另行作出其他约定。

3.2 《租赁附表》项下租赁期限为起租日起至《租赁附表》项下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的期间,或根据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的期限。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

4.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服务,承租人应按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金额等以《租赁附表》及附件二《租金支付表》的约定为准。如果租金支付方式为期初支付,承租人应在起租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期租金,第一期租金后的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为起租日后的每个月、季度、半年度、年度届满后当日支付,视租金为月付、季某某、半年付或年付而定。如果租金支付方式为期末支付,则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自起租日起算每个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届满后的次日,视租金为月付、季某某、半年付或年付而定,第一期租金后的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为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之后每月、每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的同一日。承租人对出租人负有的租金等款项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扣除、抵销租金支付义务,无论租赁物是否能够或已经为承租人创造利润。

4.2对于任何在到期日未支付的款项,承租人同意自应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迟延违约金按日计收,出租人每月计复息一次。迟延违约金按逾期额每日0.07%的比率(如发生逾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之最高逾期利率低于前述利率,则以该等较低之利率为准)计息(一年按360日计算)。

4.3 若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出租人有权依照以下顺序冲抵:(1)迟延违约金;(2)其他应付款项;(3)已到期未付租金;(4)未到期租金等。

4.4出租人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前至少30日向承租人开具该期租金的增值税发票。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5若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出租人有权将租赁保证金(如有)按迟延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应付租金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出具的书面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以承租人其后支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优先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违约事件已全部纠正,租赁保证金可用以抵扣最后相应期数的租金。冲抵顺序自最末租金支付期次从后往前执行。未足额冲抵的租金,承租人应当于该期次对应的租金支付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承租人保证

承租人同意并保证:

按照租赁物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操作,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告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

只允许经制造商授权的维修服务商人员维修租赁物;

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未经出租人书面认可,不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添加附件,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上述操作,但下列情况除外:该增添设备或改造并不影响供应商对租赁物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不会对租赁物形成或造成任何质押担保权益及减损租赁物的价值,所有增添设施应在不破坏租赁物的情况下便于拆卸;

就质量保证和维修服务有关而安装的部件属于出租人的财产;

未经出租人书面认可,不对租赁物进行搬迁或移动,但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其他便携式设备可暂时在租赁附表中指定的租赁物使用地以外使用,承租人必须保证该租赁物仍在承租人的保管和控制下,且前述使用不会对出租人就租赁物的所有权造成任何危害;

保持租赁物的占有权和控制权,并就一切有损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其它利益的情况及时向出租人进行通报;

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出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利用租赁物进行再融资或以其它方式租售等从事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使租赁物被留置;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于每年度完成财务报告并经过审计后,将该报告及时提供给出租人,同时提供出租人所合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租人及其授权人员有权随时进入租赁物所在地点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并核实租赁物的质量状况。承租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出现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租赁物不符的情况,出租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租赁附表,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租赁物一经交付承租人,则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坏及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应自费为租赁物所有可能的风险灭失投保并使保险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且其保险价值应不少于重新购置租赁物替代物的价格。所有的保险应以符合商业惯例的合理的形式和方式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人投保,并以出租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损失赔付的第一受益人。承租人应出租人要求,应提供相应证明以证实保险的存在。若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保险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自行投保或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尽管如此,承租人责任不因风险灭失发生而减损。如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或盗抢,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且出租人有权决定(a)在事件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出资修复或者以出租人认可的替代物替换租赁物,并且将租赁物替代物(或替代部分)的所有法律权利转移给出租人,该等替代物上不应设有任何他物权、优先权,租赁附表继续履行;或者(b)向出租人支付(i)所有在租赁附表项下与该租赁物相关的到期未付租金、迟延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剩余未付的租金及应付款项之和),和(ii)租赁期限届满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租赁物相关的租赁即终止;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前述修复、替换租赁物或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款项,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支付。

若非因出租人原因,任何第三人或司法机关对租赁物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申请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可能影响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的请求或要求时,承租人应立即将该请求或要求通知出租人,且同时向该第三人或相关司法机关说明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并在出租人的指示下进行抗辩或与出租人联合进行抗辩。尽管有前述约定,出租人有权对第三人或司法机关就租赁物所有权提出的请求或要求直接进行说明或抗辩,出租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知悉并确认如发生承租人倒闭、解散、破产、重组、合并或分立等情况,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财产;

承租人保证对租赁物的使用是合法的,并符合适当的商业目的及其设计的目的。此外,承租人理解租赁物可能会受到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政府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限制,承租人进一步保证其遵守前述所有法律法规,尤其是:(a)未经美国及地方政府的授权,承租人不得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任何租赁租赁物、软件、系统软件、授权码或依该等技术数据直接生产之任何产品至前述政府所禁制的目的地或国家或其国民;(b)承租人不得将任何租赁租赁物、软件、系统软件或技术、技术数据或与之相关的技术援助或依该等技术数据直接生产的任何产品用以设计、开发或生产核武器、导弹、化学或生物武器,或将其转让至经美国及地方政府所禁制的目的地或国家或其国民 (如经前述政府同意并授权的除外);及(c)承租人并非美国及地方政府所指定的应取得该政府的事先许可才可交易的企业实体。

如果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其他第三方(“被转租人”),承租人还应:(a) 保证被转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者按照租赁物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通过其与被转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确保被转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维修维护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b)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提供设备位置、使用状态等信息,出租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进行抽查,核实设备位置、使用状态等情况;(c) 承租人应在转租前将租赁物的权属情况明确告知被转租人。出租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将租赁物的权属情况以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直接告知被转租人。(d)承租人应在转租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转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移租赁物所有权,且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或其他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e)如果承租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出租人有权从被转租人处直接取回租赁物,承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f)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不将受到转租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不得以被转租人不履行转租合同或以其他与转租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为由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第六条:质量和维护

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同意自负费用委托一家租赁物制造商认可的服务机构(维修服务商)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以将该租赁物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租赁物质量及维修服务的好坏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制造商、供货商、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并且不得因此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条:附加费用、税款、支付

除非出租人事先同意,否则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就本合同所征收的税项和费用,不计入租金,如由出租人垫付,承租人应立即偿付出租人。就出租人净收入征收或计算的税项由出租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赔偿

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因租赁物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中断、利润损失、数据和信息损失及承租人运营该等租赁物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害。如果出租人因本合同、租赁物或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而遭受任何第三人、政府或行政部门的索赔、诉讼、罚款、惩罚和其他赔偿要求,承租人应当采取措施以使出租人免受损失,并赔偿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出租人因该第三方索赔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出租人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违约救济

9.1如果承租人或任何担保人(如有)有下列行为,将视作承租人违约:

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未能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纠正本条款列明以外的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

承租人或其担保人提供虚假的信贷申请信息,或所做出的任何声明或保证被证明为不准确或误导,或所提供的担保为无效;

违反本合同规定转租、出借、迁移、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无力偿债(包括承租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或停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人采取行动解散、***或者停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向债权人转让债权等;

在与出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有任何违约的行为没有在相应的合理期间做出补救的;

任何个***在起租日后收购承租人主要权益,或者获得承租人实际控制权,或者承租人业务或股权结构发生影响承租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变化(包括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损害其偿付能力,导致其就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付款义务的担保能力显著下降或丧失;

发生其他出租人合理认为不利影响承租人履约能力及偿债能力的情形。

9.2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向承租人追讨所有本合同受影响的/租赁附表和/或所有租赁附表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因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而发生的费用;

终止/解除本合同及受影响的/租赁附表和/或全部租赁附表;

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归还至出租人指定地点;

无需经司法程序收回或使租赁物不能使用,无论租赁物位于何处,且不对此类行为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运输、保管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该等处分所得款项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款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和迟延违约金及因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而产生的费用),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补足(i)出租人的损失及(ii)设备处理所得之间的差额;

无需经承租人同意,将租赁物和/或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任何或全部权利转让至任何第三方,如租赁物的供应商或第三方购买方;

通知供应商或服务方停止与租赁物有关的服务和维护;

要求承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文件以评估承租人的财务状况;

实施其他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

向承租人追讨因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而发生的费用;。

9.3如果出租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且在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没有改正的,属于出租人违约,但发生在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未被纠正前的该等行为除外。如果出租人在单个租赁附表项下违约,承租人有权主张归还该租赁附表项下租赁物并向出租人追讨因出租人违约而产生的实际直接损失,但出租人赔偿的数额不超过租赁附表项下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对于利润上的损失、可节省金额方面的损失、附带损失或其他经济上的间接损失,即使出租人已被告知有发生该等损失的可能性,出租人亦不承担责任。并且对于第三方提起的任何索赔请求,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登记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就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在有权机构的官方系统中予以登记公示。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理

11.1如果承租人在本合同下没有违约事项,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60日书面通知出租人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按租赁期限届满时的租赁物残值留购租赁物(“留购价款”)

(2)归还租赁物

(3)续租租赁物

留购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日或之前支付完毕包括留购价款、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在内的所有价款,此后,租赁物所有权即自动转归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设备按“现状”转为承租人财产。如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可向承租人签署并交付设备所有权转移的确认文件。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就设备的性能和状况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归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在出租人要求的时间及期限内将租赁物返还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租赁物必须处于良好条件和操作状况,物理损耗除外,租赁物上不得存在任何担保或其他有损出租人对设备完整所有权的第三方权利。如果承租人须归还软件,承租人必须同时将所有相关的认证标签或注册证书一并归还。承租人在返还前,应擦拭干净或永久删除租赁物内所包含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内部或外部驱动器、光盘以及配套媒体里所含的数据和资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其使租赁物恢复良好操作状况产生的合理费用。

续租租赁物的,出租人同意继续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承租人同意继续从出租人处租赁租赁物,与续租相关的具体条件和条款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另行签署的续租协议为准。

11.2承租人如没有依约及时做出期满选择或在选择期满归还租赁物情况下未能及时归还,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须与本模板内容保持一致,出具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A:承租人授权代表

联想***:

我公司兹指定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任公司授权代表,负责签署编号为 《设备租赁合同》项下每次交易附件1至附件4的全部文件(以下简称“文件”)。经该授权代表签署并由上述邮箱发出的文件即视为我司已盖章确认,我司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司确认贵司无义务审查该授权代表签字的真实性,上述文件自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即视为该授权代表的签字真实有效。

如变更授权代表,我司将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贵司,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我司自行承担。

承租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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