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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19〕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XX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_*、律师协会:???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执行工作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亟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和承担部分辅助性工作,促进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特别是,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需要律师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3.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执行工作对抗性强、风险性高,极易引发矛盾和冲突。要充分发挥代理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代理律师要引导、协助当事人正确认识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使其充分知悉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风险和后果。当事人不认可裁判结果的,应当引导其依法通过相应程序解决。存在和解可能的,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助当事人起草和解协议时,应当秉持勤勉、专业的要求,确保要素齐全、行文规范、切实可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律师调解等方式化解执行争议,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做好执调对接工作,为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参与矛盾化解创造条件和便利。 4.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明确财产保全对其实现权益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符合解除保全情形的,提示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简化保全工作流程,推广保全保险担保机制,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便利。要公开申请保全的条件、方式和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和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申请保全人或代理律师保全裁定的内容、保全期限届满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 5.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并向其说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或逾期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必要方式开展执行调查。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进一步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相关工作机制。 6.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完成财产控制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财产控制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防止期限届满后财产被转移等后果出现。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控制的财产进行变价,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在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拟变价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代理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办理领取手续,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7.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引导、协助其尊重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存在失信等违法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引导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8.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可行重整计划,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积极推进简易破产程序设计,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 9.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记录入卷,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定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10.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执行,严禁“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律师代理执行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积极化解执行信访案件。 11.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向社会开展执行法治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增强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要讲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以及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 12.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13.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要严格规范执行人员行为,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禁执行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律师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 14.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APP、即时通讯、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智能化诉讼服务。要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打造集约化执行公XX台,做好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要增强执行公开网的交流互动性,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 15.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律师应当恪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6.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不断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法发〔201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 1.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但同时要注意到,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人民法院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3.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注意到,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并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4.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办理分割登记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2)查封在建工程后,对其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虽能实现执行债权人债权,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6.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21.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各地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分级分类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让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更具有精准性,更符合比例原则。 各地法院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的同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开展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对诚信债务人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 22.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案款到账后且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及时发还给执行债权人;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各地法院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系统部署与使用工作,确保案款收发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风险隐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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