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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及处置方式
一、第一种形态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1、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需要提醒、批评的;2.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问题可能性; 3.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4.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5.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6.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7.其他需要提醒、批评的问题。
处理方式:1.谈话函询了结;2.“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3.谈话提醒;4.警示谈话;5.批评教育;6.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7.责成退出违纪所得;8.限期整改;9.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10.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11.责令公开道歉(检讨);12.通报(通报批评);13.诫勉(诫勉谈话)14.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上述方式,可单独事宜,也可合并使用。
二、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适用情形:1.有违纪行为,需要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3.经综合考量,有从重加重情节,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委第三种形态处理的;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5.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6.经司法机关判处轻刑或者单处附加刑,需要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之外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处理方式:1.撤销党内职务;2.留党察看;3.开除党籍;4.行政撤职;5.行政开除(开除公职);6.降职;7.取消退休待遇;8.解聘;9.解除劳动合同;10.辞退;11.组织出名(劝退);12.其他重大调整类措施。上述方式,可单独事宜,也可合并使用。
四、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适用情形:1.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2.因问责情形涉嫌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3.经司法机关判处刑罚,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处理方式:1.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司法机关判处刑罚,需要给予“双开”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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