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科贸***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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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贸院发〔2021〕71号





关于印发《广东科贸***学生违纪处分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广东科贸***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科贸***

2021年6月20日

广东科贸***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广东科贸***学籍的学生和已报到的新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可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为6至12个月,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处分决定中注明。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四)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积极赔偿或受损方出具谅解书的;

(五)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而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共同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四)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对调查人、检举人、证明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诱惑、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七)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其所在***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教务部门发放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受治安处罚但情节较轻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处分按下列不同处分的审批权限逐级批准或上报。

第二十三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有关部门、各***批准执行,违纪学生辅导员登录AIC智能校园系统“学生违纪”模块,填报学生处分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抄送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执行,报学校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纪律处分涉及多个***学生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先由违纪学生所在***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核对事实,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结果,按不同处分权限审批处理,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呈批材料,各***应在收到材料或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结果。处理学生违纪案件对处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通知有关***或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结.定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应当及时、准确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如出现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分或要求有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据《广东科贸***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负责考察其在处分期内的表现。在处分期限内,根据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复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期不少于6个月);

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复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可按期解除察看;

学生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在其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学校可以为其解除察看。

第三十四条 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间内未发现违纪行为的,期满自动解除;有新的违纪行为,该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该行为按本规定予以处分,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学生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各职能部门、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科贸***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校内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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