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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商业网点管理,更好地服务师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业网点指为师生服务的宾馆、超市、邮政通信(门店)、洗浴、茶饮、西点、水果、快递、洗衣、美发、修理、配镜、图书、文印、充电等 。
第三条 校园商业网点应科学、合理、规范布局,体现方便、可及、优质和公益的原则。教学、办公、科研、图文、学生公寓、***不得开设商业网点,也不得布点与师生学习、生活无关的商业经营项目。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为校园商业网点的管理部门,承担校园商业网点的综合监管职能,保卫处、国资处、财务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基地的监管,以学工处为主,后勤服务与管理处配合。
第二章 网点准入
第六条 校园商业网点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经营,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不得直接指定。
第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公开招租由国资处负责,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提出招租要求,并配合国资处做好招租前期工作。
第八条 公开招租应体现以学生为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明令禁止的产品、伪劣假冒产品、影响校园安全的产品(公寓违章电器)、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校园商业网点应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一卡通维护费,各项费用收取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 除公益性的校医院(卫生所)、食堂、茶水、洗浴外,校园商业网点水电价格参照执行商业用水、用电价格,并督促商业网点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应体现校园文化特色,文明经营,注重卫生,整洁有序,禁止乱摆乱放、乱贴乱挂。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商业网点凡出现下述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1、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的;
2、违规和不文明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3、出现重大消防、用电安全隐患,整改不积极、不及时的;
4、擅自转租、转让的;
5、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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