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_*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_*法》公布 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务:山西消防?2021-12-29 15:52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94号
《**_*法》业经2021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蓝某某
2021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执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确需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应当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本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招录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招录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建立但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或者单位,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建立后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_*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同时废止。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_*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