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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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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_*: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
民政部
2015年8月27日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
哈萨克斯坦
芬兰
奥地利
荷兰
德国
阿根廷
乌拉圭
墨西哥
波兰
注: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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