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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宪法
宪法概述
一、宪法历史
1、四部宪法、四次修改
1954、1975、1978、1982
2、特点: 内容、效力、制定修改程序
二、宪法实质: 权力制衡
权力机关(人大)对行政机关(国务院)
一、性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2.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设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二、职权
(一) 立法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人大常委会
制定法律;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3.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
(二)监督权
1.全国人大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言论、表决免责权;刑事豁免权。注意: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
2.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
1.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人大常委会
决定特赦;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国务院
(1)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
(2)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主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国家元首
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宪法未规定,1982年
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2. 任期 : 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 职权 :无
4.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2.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四级法院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四级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权力机构
一、政府
1.我国共有五级人大
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同时,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性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机关给予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二、副职的产生
1.中央:总理对副总理有提名权,由全国人大决定。
2.地方: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职、副职(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
立法效力
一、权力机关的立法
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地方:
省级、***会——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注意: 1.较大市的人大排除县级人大
2.自治地方人大排除人大常委会
二、行政机关的立法
中央: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方: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注意:1.一般说法规含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2.较大市政府排除县级政府
三、立法的效力:
(一)前三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二)上下位阶的法
1、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2、权力>行政
(三)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四、法律冲突的处理(适用哪一个)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小结:由共同上级裁决
五、违宪法律的处理(改变还是撤销)
改变 撤销:(机关性质同)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撤销:
人大对政府 (机关性质不同)
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
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四、监督权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六.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七. 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获得物质帮助权。
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老人和儿童
2.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制度
一、选举制度
1.选举权条件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注: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精神病人。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小结:县级以下(含县级)为直接选举
二、国体与政体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民主党派
1.包某某:
八个民主党派 “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致公”“九三”“台盟”。
2.和共产党关系
(1)参政党非在野党
(2)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我国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共产党领导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组织形式。
政协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自治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
2.联邦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机关:包某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法院、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经济制度
一、何谓“公有”
国有、集体所有
二、国有、集体之区分
肯定国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海域)
肯定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一般集体(例外: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一般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如何对待“非公有”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对比: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 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法律常识之行政法
行政主体
一、判断行政主体有何用?
行政复议确定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
二、何谓行政主体
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哪些属于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
行政公署: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
指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它们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
派出所:警告、500元罚款
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行为
一、何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判断标准:
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
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
简单方法:
抽象:制定规范性文件
具体:除外
行政处罚
一、处罚什么?
1.精神罚 警告
2.财产罚
(1)罚款
罚款不同于罚金。
(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二、谁可以设定处罚?
1.法律: 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
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怎样处罚(实施程序)
1. 谁实施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可否委托:可委托事业单位
2.适用规则
不予处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3)超过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1)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4)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般程序: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成立)
(4)决定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
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程序:
(1)处罚前告知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申请——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3)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许可
一、何谓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
种类: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许可:营业许可、驾驶执照等;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核准:。
登记:
认可: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
排他性许可,如专利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如进出口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二、谁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排除部门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决定:
3.当场
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
4.委托实施: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何谓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
1.法律
2.行政法规: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3.地方性法规:可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四)实施
1.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何谓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裁决、调解、指导
一、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二、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四、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五、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领取结婚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何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简单说来,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请求该行政主体上级机关裁决为行政复议,请求法院裁决为行政诉讼。
区别:
1.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复议可以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般不可,除非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联系: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纳税争议案件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的案件
复议前置且终局关系
国务院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收敛止汗
乌梅、五倍子、五味子、山楂、山茱萸。
甘
补虚止痛,缓和药性
人参、甘草、红枣、黄芪、淮山、薏仁、熟地黄。
苦
清热泻火、解毒
黄连、牛黄、杏仁、大黄、枇杷叶、黄某某、厚朴、白芍
咸
泻下通便、消肿
芒硝、牡蛎、壁虎、石某某
五、空气、噪音
1.空气污染
污染物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
空气污染指数(API)是根据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的生态环境效应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数值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2.噪音污染(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类别
昼间
夜间
适用区域
0
50
40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地方。
2
55
45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3
60
50
居住、工业、商业混杂区。
4
65
55
工业区。
5
70
55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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