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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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学导论

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  什么是知识?

知识--知识产权的客体(对象)

  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又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知识的可感知样态如:形式、结构、符号组合等。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知识,即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知识的特征:

a.无体性(非物质性)

知识是无体财产,并非任何物质性的财产。

知识必须通过某种物质性的载体得到反映,但该载体并非知识产权的对象。

b.可复制性和永存性

知识可被无限复制(再现)

只要还有复制品,知识就不会消灭。(永存性)

这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极大困难

c公共性

权利人不可能象“占有物品就能排除他人使用”那样来保护知识财产。

任何人对某一知识财产的利用都可以不妨碍其他人的利用。

--知识产权的多重许可使用就是建立在知识的公共性之上的。

d.创造性

法律对受专有保护的知识一般都有创造性的要求。如:作品和专利。

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对知识创造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3 知识为何需要“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逻辑:

公有的知识→保护不足→产出不足

专有的知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工商业标记的价值源泉与创造成果不同。 (见教材)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演变

  广义理解:一切来自工商产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目前不同国家的立法和不同的国际公约规定不相同。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

*知识产权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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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知识产权法有哪些内容?

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专利权)

1709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著作权)

1857年法国的《商标法》 (商标权)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的)

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最全的)

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民法总则》第123条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郑成思先生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三座冰山的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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