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一、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
二、一般规定
?
????第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
三、配送车辆
?
????第六条?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第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
四、服务站点
?
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第十四条?服务站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用户自提相关要求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地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苏建规字〔2010〕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