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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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