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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_*法》《XX省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宣 传 稿)
近期,中共**_*、**_*印发了《**_*法》《**_*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_*法》《**_*法》全文分别如下。
**_*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党政机关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车经费,应当符合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党政机关新设立部门,应当根据《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调剂的方式配备公务用车。确因人员编制以及工作职能变化需要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以政策补贴后价格为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省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依照本办法。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1〕109号)同时废止。其他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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