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乡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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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乡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政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XX乡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XX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XX乡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

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建设领域欠薪事件,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即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人和组织者。

  建筑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平台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是建设领域欠薪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本辖区、本系统监管责任,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明确职能科室,抓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的落实,做好欠薪防范及协调处置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置欠薪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企业工资款专用账户建立情况及工资暂付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置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事件;加强对建筑企业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防范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引发欠薪事件。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监督建筑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聚众滋事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突发事件应及时介入并全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对因欠薪引发的治安案件及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对恶意讨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第八条 市信访部门负责对因欠薪引发的集体上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研判和报送,及时协调做好上访人员的劝导、接待、疏导工作,防止事态升级、扩大。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进入市招标平台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

  第十条 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建筑企业工资款专用账户建立情况及资金流向进行监管,确保专用账户内的工资款专款专用;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及时向各商业银行通报情况;协调相关银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体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和处置;审查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见附件一)。

  建筑企业应当在本市开展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工资款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供工资款专用账户开户证明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

  务工人员工资必须通过银行卡支付,建筑企业应当自务工人员进场作业之日起20日内,向委托代发商业银行提供务工人员银行卡账号,用于发放工资。

  专业分包企业应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务工人员代发工资,双方应签订《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见附件二)。鼓励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务工人员代发工资。

  第十三条 务工人员工资应按月进行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每月足额将务工人员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

  务工人员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按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5%~30%(装配式建筑工程15%、市政工程20%、工业建筑工程25%、居住性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其他工程30%),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计算。

  建设单位拨付的务工人员工资暂付款应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工程基础施工等特殊阶段拨付的务工人员工资暂付款小于工程进度应支付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补足工资款。

  第十四条 务工人员工资由商业银行统一代发,建筑企业自开工第二个月起,每月由项目部根据各班组实际考勤情况编制工资清单(见附件三),由务工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经所属建筑企业审核盖章,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银行按工资发放清单直接划拨到务工人员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建筑企业应建立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档案,工资发放凭证应及时在《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建筑企业应当按月将工资发放清单、工资发放凭证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平台单位)备案;工程竣工后,还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四)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款支付负总责。因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依法查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建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工资款、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申请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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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

  2. 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 XX公司项目部工资清单

  4.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协议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涉及的所有务工人员工资均已足额发放到位,所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清单账目清楚、真实有效,如今后发生涉及本项目的欠薪纠纷,本公司将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公司盖章)



属地政府

或开发主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务分包报告表、考勤表、工资清单和银行代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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