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网络主播权益保护存在三方面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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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员,民进市委委员、**_*主任邬刚杰建议:

网络主播权益保护存在三方面问题

值得关注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合同类纠纷日益显现。经调研发现,目前法院受理涉网络主播纠纷案件主要为***与网络主播合同责任纠纷,经研究发现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合同性质存争议导致主播基本权益保障受限制。***与网络主播之间签署的合同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或合作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与网络主播线下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量考核、按月支付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不同于网络主播在线注册时与直播平台签署的协议,应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认定,则网络主播能够享受保险、加班费、休假等基本法定权益保障;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则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往往超过法定时间。

二是合同效力认定存争议导致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权益受侵害。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没有明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单位基本义务情形的,应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不受竞业禁止条款约束;对于服务或合作合同关系的,合理调整违约责任,严格审查认定同业禁止性条款的效力。

二是制定出台关于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的相关规定,统一各平台及行业准入条件及违规查处办法和罚则。促进新兴行业良性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鼓励合法发展,明确必要限制。对于未成年人,完全禁止有违《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在直播内容、涉及领域等方面应有限制和禁止。在未成年人主播权益保护方面,应制定专门规则,禁止违法用工,加强权利保护。

三是成立行业协会,明确行业章程,规定权利和义务。强化对此类***监管,防止通过合同变相侵害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行为。2018年4月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协会作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被依法取缔。应尽快建立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宗旨明确、作用明显的网路直播从业协会,使之成为提高网络直播行业的整体素质水平,促使行业人员自律,加强维权职能,维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反映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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