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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_*经费(工会筹备金)
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某某〔2016〕9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工作,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_*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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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
**_*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二章 代收范围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拨缴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第五条 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全国垂直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工会所属在**_*经费,经省总工会批准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按原渠道拨缴或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第六条 工会经费拨缴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比例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各市、县(市)及与省总工会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地方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工会经费的转入、汇集及工会系统内部的经费上缴、下拨,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第四章 代收和汇缴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拨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和拨缴上月(季)应缴的工会经费。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期限按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总工会不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缴费单位所缴工会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地方总工会协助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缓缴申请,地方总工会应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代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管理,代收数据由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传递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章 拨付和退付
第十五条 地方总工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建立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制度,依法依章程接受下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工会应接受同级及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制度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_*、**_*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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